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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某电子经营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机保护套案案情

来源:日期:2021-04-07 16:39字号:    

  2019年12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接商标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的举报,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振中路168号京华4栋2层XXX铺销售的手机保护套是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天,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在现场销售印有“WINNIE THEPOOH”和“MICKEY MOUSE”商标标识的手机保护套(“WINNIE THEPOOH”手机保护套1200个、“MICKEY MOUSE”手机保护套2780个),经商标权利人的工作人员现场对上述手机保护套进行鉴别,均为侵犯的“WINNIE THEPOOH”和“MICKEYMOUS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为查清事实,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于2019年12月19日对上述侵权商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并于同日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7日,从他人处分别以1元/个的价格购得上述“WINNIE THEPOOH”手机保护套1200个,以1.5元/个的价格购得上述“MICKEY MOUSE”手机保护套2800个。分别以1.5元/个对外销售“WINNIE THEPOOH”手机套,以2元/个对外销售“MICKEY MOUSE”手机套。截止立案调查时,已经销售上述“MICKEY MOUSE”手机保护套20个。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手机保护套的授权经销证明、供货商资质以及销售台账,未销售的侵权商品被依法查获。经核算,当事人上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保护套的违法经营额为74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WINNIE THEPOOH”和“MICKEY MOUSE”手机保护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办等原因,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印有“WINNIE THEPOOH”手机保护套1200个、“MICKEY MOUSE”手机套2780个;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对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建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它是否同时具备以下要件:一是损害事实;二是违法性;三是与损害事实具有关联性;四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当事人的销售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销售行为是侵权产品从生产者分散到消费者的中间环节,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出现与销售商的销售行为密不可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认定,当事人的销售行为在行为上是违法的,且该违法行为对商标持有人造成了客观的损害事实,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属于过失行为,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而且对商标注册人从经济上及精神上都会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常常会有部分企业或个人为了利益,把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商标印在自己的商品上并且出售获利,这种行为无论主观上故意与否,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金额巨大的甚至涉嫌犯罪。对于销售主体来说,不应当存有侥幸心理,须诚信守法经营,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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