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9日,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接商标权利人迪士尼企业公司的举报,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振中路168号京华4栋2层XXX铺销售的手机保护套是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天,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地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在现场销售印有“WINNIE THEPOOH”和“MICKEY MOUSE”商标标识的手机保护套(“WINNIE THEPOOH”手机保护套1200个、“MICKEY MOUSE”手机保护套2780个),经商标权利人的工作人员现场对上述手机保护套进行鉴别,均为侵犯的“WINNIE THEPOOH”和“MICKEYMOUS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为查清事实,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于2019年12月19日对上述侵权商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并于同日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7日,从他人处分别以1元/个的价格购得上述“WINNIE THEPOOH”手机保护套1200个,以1.5元/个的价格购得上述“MICKEY MOUSE”手机保护套2800个。分别以1.5元/个对外销售“WINNIE THEPOOH”手机套,以2元/个对外销售“MICKEY MOUSE”手机套。截止立案调查时,已经销售上述“MICKEY MOUSE”手机保护套20个。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手机保护套的授权经销证明、供货商资质以及销售台账,未销售的侵权商品被依法查获。经核算,当事人上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保护套的违法经营额为74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WINNIE THEPOOH”和“MICKEY MOUSE”手机保护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办等原因,市市场监管局福田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印有“WINNIE THEPOOH”手机保护套1200个、“MICKEY MOUSE”手机套2780个;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对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意见建议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它是否同时具备以下要件:一是损害事实;二是违法性;三是与损害事实具有关联性;四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当事人的销售行为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销售行为是侵权产品从生产者分散到消费者的中间环节,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出现与销售商的销售行为密不可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认定,当事人的销售行为在行为上是违法的,且该违法行为对商标持有人造成了客观的损害事实,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属于过失行为,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不仅误导消费者,而且对商标注册人从经济上及精神上都会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常常会有部分企业或个人为了利益,把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商标印在自己的商品上并且出售获利,这种行为无论主观上故意与否,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金额巨大的甚至涉嫌犯罪。对于销售主体来说,不应当存有侥幸心理,须诚信守法经营,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