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南山局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事职业大学来函,反映当事人深圳市莫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未经检验情况下为北京文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文香,委托方一)生产的课程制作一体机(型号:WX-MS9)出具了编号为MTQC21010019的《质检报告》;为湖南源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源信,委托方二)生产的便携式防水摄像头(型号:H-x8)出具了编号为MTQC21010012的《质检报告》。函请南山局协助调查。
南山局稽查一科执法人员联合市局计量认证处、南山局质量标准计量科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两款产品的原始检验数据资料,并承认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未经实物检测,所有数据均系委托方提供。南山局依法于2021年3 月15 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经实际检测出具虚假质检报告。
经查明,北京文香和湖南源信找到当事人,希望依据他们提供的数据,为其产品课程制作一体机(型号:WX-MS9)和便携式防水摄像头(型 号:H-x8)出具委托报告。当事人与上述两家委托方签订认证费用报价,每份报告收取1500元,合计收取3000元。之后,当事人按照北京文香提供的数据和检验时间(2019-4-8至2019-5-10)等出具了课程制作一体机(型号:WX-MS9)的《质检报告》(编号:MTQC21010019);按照湖南源信提供的数据和检验时间(2020-8-21至2020-9-22)出具了便携式防水摄像头(型号:H-x8)的《质检报告》(编号:MTQC21010012)。与此同时,当事人编造了两份检验原始记录,记录标注的检测时间为2021-1-13、2021-1-12。两份《质检报告》均有检验员、审核员签名,加盖了当事人公章。两份报告均列明取样方式为“送样”,数量为200台。当事人总经理温永辉、检验员谭瑶、审核员程昭文承认:没有收到过实物样品,报告中使用的所有数据均为委托人提供,未经过实物样品检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证明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撤销认证人员执业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南山局做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处10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检验员谭瑶处30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审核员程昭文处30000元罚款;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00元。罚没合计163000元。
三、法律分析
本案当事人在未经实际检验的情况下,按照企业提供的数据出具《质检报告》的违法事实已经查明,在案件定性环节执法人员之间出现了分歧。经过反复论证,最终一致认为:1.当事人未经实际检验,按照企业提供的数据出具《质检报告》,但没有标注CMA标志,注明仅供企业内部使用,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认定当事人“向社会出具了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2.当事人出具的是《质检报告》,不能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定是“认证活动”;3.应当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真实、准确、清晰记录原始检验数据,并留存备查;不得伪造检验数据、违法更改检验结论,不得出具虚假检验证明或者检测报告”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存在“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证明或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办案人员认真全面研究案件违法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认定案件性质,最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100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检验员谭瑶处30000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审核员程昭文处30000元罚款;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000元。罚没合计163000元。当事人及涉案人员受到法律应有的制裁,案件得到妥善圆满处理。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南山局近来查办的第一宗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案件,也是全市第一宗同类型的案件。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类检测机构增长迅猛,部分检测机构为争抢市场,放弃诚实守信原则,追逐短期经济利益,甚至如当事人这样只收费,不承担应负的检测职责,导致整个行业秩序混乱。本案的成功查办,对规范检测行业行为、整顿检测行业秩序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也为拓展市场监管执法领域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