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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8-06-25 00:00字号:     政策咨询

深市质规〔201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我委修订了《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发展,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以下简称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补贴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的构建和升级改造。

  补贴资金以深圳市12项重大民生工程中食品药品安全工程的项目建设经费作为资金来源。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制度。

  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及使用单位义务

  第五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补贴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补贴资金政策、组织开展受理申报、组织评审、报批、年度预算的制定、补贴资金的核发、审计与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补贴资金使用单位义务:

  (一)维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的可持续性运行;

  (二)为政府有关部门或委托单位开展检测工作提供便利;

  (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补贴对象及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配送企业、集贸市场、超市门店等单位可以申请补贴资金:

  (一)在深圳市注册;

  (二)建立有检测实验室,并保证持续正常运行;

  (三)2年内无重大违法税务、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记录;

  (四)具备相应的场所并配置有必要的检测设备设施,且正常开展日常检测工作。

  第八条 补贴资金用于补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实验室场所构建和升级改造、场所租赁或检测设备设施、试剂的购买等。

  第九条 同一预处理点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构建补贴资金。

  第十条 鼓励预处理点升级改造。升级改造后的预处理点可申报对应级别与原级别补贴资金的差额。

  第四章 补贴方式及额度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直接补贴给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补贴额度实行总量控制、分级发放。补贴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三个等级。

  第五章 补贴程序

  第十三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编制、发布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期限和具体流程等事项,具体指导补贴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资金使用负责。

  第十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设专人专岗负责受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申报材料收集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委托社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按照评审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细则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应根据专家评审的结果拟定补贴计划并对外公示,对外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主管部门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补贴资金使用合同,按照公示名单和金额,凭收据和资金使用合同,将补贴资金支付给项目申报单位。

  经公示有异议的,市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不低于5%)的项目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绩效审计。

  补贴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配合监督管理及审计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管理使用补贴资金,严禁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或未按规定或约定使用补贴资金的,按规定或约定追回补贴资金,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给予处理并通报市政府信用管理等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补贴资金的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补贴资金的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评审或审计报告,造成补贴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的专家在评审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专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补贴资金管理部门和个人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人事权限依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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