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其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简化流程、快速检测等方法对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进行初步筛查。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进一步检验。被筛查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国家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简化流程,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初步筛查结果表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验前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或者持有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无异议并且自行下架或者销毁该批次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其自行下架或者销毁后,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初步筛查具体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为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我委牵头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指导和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初步筛查(以下简称“初步筛查”)工作。
一、制定《规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规定》主要内容说明
(一)框架
《规定》分为总则、初步筛查计划、初步筛查方法、初步筛查结果处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六章十九条,对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的初步筛查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主要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制定本《规定》的目的、《规定》适用范围、初步筛查费用和初步筛查预算等内容。
《规定》适用于我市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初步筛查以及对初步筛查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初步筛查时应购样,不能收取受检单位的检测费和其它任何费用。为保障初步筛查工作顺利开展,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将初步筛查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规范使用。
第二章为初步筛查计划。明确初步筛查应制定年度计划、计划内容以及初步筛查的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初步筛查计划,并按计划开展初步筛查。初步筛查计划应当包括食品、食用农产品品种和批次数量、初步筛查的环节和方法等。同时,以问题为导向,加强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初步筛查工作,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第三章为初步筛查方式。明确开展初步筛查的方式、初步筛查适用快速检测的范围、快速检测产品要求和快速检测工作要求。
初步筛查可以采用简化流程和快速检测等方法。目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采取快速检测方法来进行初步筛查,下一步应根据初步筛查具体实践,进一步对采用简化流程方法开展的初步筛查进行规定。初步筛查工作应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
快速检测的适用范围为需要短时间内显示结果的禁限用农兽药、在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的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物质、生物毒素等的定性检测;快速检测主要针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和现场制售食品,预包装食品原则上以常规实验室检验为主。
快速检测过程中使用的快速检测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评价要求。
食品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快速检测产品要求规范操作,并记录相关信息。
第四章为初步筛查结果处理。明确初步筛查结果告知、结果处理和结果应用。
食品检验机构应及时初步筛查结果呈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及时以纸质或电子数据方式告知被筛查人。
初步筛查结果表明抽检样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进一步检验。检验前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或者持有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无异议并且自行下架或者销毁该批次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其自行下架或者销毁后,可以免于行政处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上述过程进行摄像或者拍照保存,填写记录表,由被筛查人签字确认。被筛查人对初步筛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国家规定时限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简化流程,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初步筛查结果不作为执法依据,但可作为风险防控和风险预警的问题线索。
第五章为监督管理。明确了对承担初步筛查工作的食品机构需开展行政监督工作,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为保障初步筛查工作质量,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检验质量等进行监督评价。如食品检验机构存在非法更换样品、伪造筛查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筛查结果,或利用初步筛查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且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初步筛查任务。同时,对阻扰初步筛查的单位和个人,或弄虚作假的检验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了《规定》参照适用以及实施时间。
考虑到《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社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督导员---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安排,食品安全督导员可以从事下列工作:(二)现场快速检测”,因此,区人民政府在社区配备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督导员开展初步筛查工作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