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征集调查 > 意见反馈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及从重处罚情形清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表

来源:日期:2019-12-02 11:09字号: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意见

采纳意见说明

1

Ni**

一、整体建议: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增加兜底条款。

即增加一段: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

理由:本《清单》是不完全列举。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情形远非列举可以穷尽。为避免基层执法机关在实施《清单》工作中对《清单》做限缩解释,有必要增加兜底条款。

二、就下列序号提出修改建议

1.删除对于广告发布场所的限制。理由:广告的发布形式和场所多种多样且不断发展变化。对于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法情况的不予处罚,没有必要限定在列举的发布场所之内,同时列举本身不能穷尽所有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删除对发布场所限制的规定,更符合制定《清单》的本意。11.建议:删除“首次发现”的限制。

理由:对于零售企业尤其是大型商场、超市来说,受限于管理水平和信息技术水平,“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尚无有效手段彻底解决。如果把不予处罚的范围限定在“首次发现”,则该条期待的效果可能会落空。“从重处罚清单”已经对多次违法情形做了从重处罚规定,无必要在此重复强调“首次发现”。18.建议:明确本条仅限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理由:“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概念,包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超过许可范围经营”的情形。“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超过许可范围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情况,已经被《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国市监食经〔2018〕213号)》明确为不属于违法行为。故应当明确本条仅限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理由:我国推行简政放权、证照分离,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的情况,逐渐不被视作违法行为。

上海的《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三十)条包含此项免罚内容,建议深圳借鉴。

部分采纳

1.本清单是不完全列举,在下发通知时明确,对未列入清单但符合法定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依法办理;2.对广告最高级,适用的主体暂定广告主,发布的场所也作一定限定,既考虑到符合对“轻微”的理解,也考虑到用“等”避免同类危害程度情形不同处理;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对未按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

Y*p

建议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中,增加销售预包装食品违法行为的相关规定。

未采纳

已有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内容,在以后批次可视情形增加

3

Yiq*

对下列序号处理结果提出意见:1.罚款500元,免除其他处罚;2.责令整改,处罚1000元;3.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及罚款1000元;4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一10000元以下的罚款;5.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6.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7.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8.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及罚款1000元;9.责令停止发布,处以2000元的罚款;10.责令改正的期限内(5个工作日)取得营业执照,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11.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12.罚款1000元。免除其它处罚;1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15.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

未采纳

对于所述事项,是在不予处罚清单内,对上述事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则未列入本清单。

4

Wu**

建议增加对下列4类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来表已附适用的条件):1.餐具、饮具、直接入口食品容器;2.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混有异物;3.非食品、非食品包材产品与产品标准不符;4.第三方平台信息公示未及时更新

未采纳

待进一步研究后,在以后批次考虑是否增加

5.

St**

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食品异物的情况,无论是生产还是经营型企业,这样的情形也不在少数。建议:对人身安全没有伤害或影响的异物,同时考量经营者有无主观故意,酌情给予整改。处罚不是目的嘛!希望深圳局能更大胆、更创新一点,采纳企业意见

未采纳

待进一步研究后,在以后批次考虑是否增加

6

37**

考虑到监管对象主要是中小型经营者,尤其是微小食品经营者整体素质状况,建议扩大首次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同时对于行政处罚,要特别调查当事人的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状况:

    一、对于特种设备未经定期(首次购买后的验收检验)处罚,建议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特种设备的安全事故发生的情况来看,特种设备检验与否和事故发生率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于电梯未经定期检验建议首次在发现后采取停用措施的情况下,一个月内检验合格的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未经检验的叉车,若当事人一个月内予以检验合格或者购买新叉车予以置换的,建议予以减轻处罚。

    二、对于广告类首次违法行为如符合下列条件,可予以减轻处罚,罚款幅度按照法定最低幅度为20万元的,按照1万元执行,法定最低幅度为10万的,按照5000元执行。

(1)广告推荐的产品和服务为非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对象为非特定人群(幼儿、孕妇、残疾人等)的产品、非金融理财类房地产服务、非教育类培训类的广告;

(2)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3)广告推荐的产品非假冒伪劣产品;

(4)不涉及导向问题、整治敏感性、低俗庸俗媚俗或者社会影响大的互联网广告;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三、对于履行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义务,符合《产品质量法》第55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情形的非食品销售者,可以减轻处罚,处罚幅度可参照《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执行。涉及安全问题的产品如电动自行车、热水器、充电宝、手机电池、消防器材、电线电缆、特定目标人群的(如婴幼儿、学生、孕妇、老年人等)的产品等不予减轻处罚。

四、食品类违法行为

1.预包装食品标签(无中文标签)减轻处罚应该符合下列条件,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按照货值金额2倍处罚。

(1)非婴幼儿、孕妇类食品;

(2)产品质量合格(非假冒伪劣);

(3)首次执法发现且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2.农产品(植物类)农药残留超标。

(1)首次执法发现且非主观故意(事实上不能在零售终端添加农药);

(2)对于市场小档位(固定摊位),处罚幅度按照1万元执行;超市及批发类经营者不予减轻处罚。

(3)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3.食用动物性农产品违法行为

(1)未经检验检疫的冻品。对于批发经营者不予减轻处罚。对于市场中的零售经营者的初次违法行为,且货值金额少于2000元且产品抽检合格的,处罚额不得低于2万元(即法定处罚额度20%)。

4.加工类食品检测不合格

(1)对于微小食品经营者加工的面制品、蛋糕等添加剂超标的违法行为,首次执法发现,且无主观故意的情形下,货值较小(2)对于微小食品经营者(零售端)采购的食品检测不合格(为一般项目,不包括非食用物质等)。首次执法发现,虽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但能够如实说出进货来源的,可以减轻处罚,若货值小于300元的,可按照5000元执行。

部分采纳

对于建议新增的,待进一步研究后在以后批次考虑是否增加;结合意见建议,对于减轻处罚的额度和标准,再作进一步研究。

7

G**

对参加传销,要考虑是否有主观恶意,是否有实施一些软性暴力情形

采纳

对适用条件作完善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党政机关标识 |主办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4 粤ICP备1504205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 | 网站地图 - 网站概况 - 版权保护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办公时间:0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简介 信息无障碍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