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规定承担辖区市场主体监督检查,掌握市场主体基本情况,配合做好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按规定承担辖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市场主体提交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监管辖区商品交易市场,查处集贸市场内违法经营行为和其他商品交易市场内一般违法经营行为,依法查处个体工商户经营主体违法经营行为。
三、按规定开展食品和农产品日常监督检查、质量安全追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按规定开展食盐经营质量安全和酒类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食品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及后处理,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辖区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以及农业、畜牧业生产资料监管。按规定查处食品、农业、畜牧业领域的违法行为。
四、按规定开展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查处和事故、投诉的调查处理,收集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信息。按规定查处经营使用环节特种设备违法行为。
五、按规定处理辖区市场监管相关消费投诉举报。配合开展辖区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样及后处理工作。
六、按规定开展辖区产品质量、计量认证监督检查,查处辖区品质量、市场计量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七、按规定承担辖区广告监督检查,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八、按规定查处辖区特定类型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九、负责辖区明码标价检查工作,查处明码标价违法和一般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十、按规定开展辖区药品零售和使用、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协助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十一、按规定查处辖区无需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无照经营行为、相关无证生产经营和非法屠宰行为。
十二、承办辖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