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第二批)的通知》(粤财农〔2023〕102号)、《深圳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深财行〔2023〕62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农计〔2023〕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方案》和《深圳市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遴选通告》,现予以印发。
请深汕特别合作区农业农村和海洋渔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辖区局按照落实,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宣传引导,推动我市农业生产托管行业发展。请我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符合条件的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通告》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并对所申报项目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特此通知。
附件:1. 深圳市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方案
2.深圳市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遴选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