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规〔2024〕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工作要求,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有效实施,根据《若干规定》和有关工作部署,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