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有效实施,根据《若干规定》和有关工作部署,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将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政策要求,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裁量权基准》。为切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有关要求,进一步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弥补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规范不足,解决随意执法、滥用裁量权等问题,迫切需要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发程序管理,规定“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需要对裁量的阶次、幅度、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的,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作出规定”。为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要求,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裁量权基准》。
二是实施《若干规定》要求,为执法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长期以来,我市城中村大量存在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高于政府定价的现象。《若干规定》为查处代收费人违法行为提供了切实管用的法律依据。为保障《若干规定》有效实施,需要制定配套裁量权基准,对有关行政处罚事项如适用条件和罚款数额作出统一规定,为执法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发生行政执法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
《裁量权基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结合调研情况,以我市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违规加价执法实践为基础,细化裁量阶次,明确适用条件,量化罚款幅度。
二、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包含注释及正文,注释为解释说明相关事项,正文包含违法行为、适用条件、处罚标准等。
(一)注释主要内容
明确制定依据,违规加收幅度计算方式,“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含义,罚款次数重新计算规则,不予处罚、免于处罚和减轻处罚原则,具有多种适用情形的处理原则,从轻、从重处罚标准确定依据,“以上”“以下”界定,解释主体和适用期限等。
注释中,第6条是关于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规定。一是代收费人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代收费人同时具有正文中列明的多种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代收费人各情形对应的最高一档处罚款。例如,个人代收费人因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次被处罚款;同时,该代收费人以暴力方式阻碍执法。对该代收费人处罚款时,以两种情形中较高的罚款数额处罚,即罚款20000元。代收费人同时具有正文中列明的从重处罚情形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罚款数额。
二是代收费人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从轻处罚情形。代收费人同时具有正文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处罚情形的,按照代收费人各情形对应的最高一档处罚款。例如,个人代收费人初次被处罚款,且违规加收费用单价超过政府定价标准不足30%;同时,该代收费人未按照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对该代收费人处罚款时,以两种情形中较高的罚款数额处罚,即罚款4000元。代收费人同时具有正文中列明的从轻处罚情形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罚款数额。
三是代收费人同时具有其他多种情形。依据过罚相当原则,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确定罚款数额。
(二)正文主要内容
明确违法行为、基本编码、设定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和实施主体等内容,其中违法行为名称、基本编码和设定依据与广东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记载信息保持一致。处罚种类及幅度与《若干规定》保持一致。
违法行为包含两类:一是代收费人未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政府定价和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或者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二是代收费人未提供发票或者收据,或者提供的发票、收据未载明水、电、燃气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的行为。两种违法行为的裁量阶次均列明三种:从轻、一般和从重。
第一类违法行为从轻处罚适用条件包含五项:代收费人初次被处罚款、违规加价幅度为30%以内,初次被处罚款、违规加价幅度为30%-50%,初次被处罚款、违规加价幅度为50%-70%,因未按照使用人实际使用数量收取费用初次被处罚款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一般处罚适用条件包含两项:代收费人初次被处罚款、违规加价幅度为70%以上,第二次因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被处罚款。
从重处罚适用条件包含七项:因违反《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次被处罚款,第四次及以上被处罚款,伪造、隐匿、破坏证据,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等非暴力方式拒绝、阻碍执法,以暴力方式拒绝、阻碍执法,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二类违法行为从轻处罚适用条件包含两项:初次因未提供发票或者收据,或者提供的发票、收据未载明水、电、燃气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被处罚款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一般处罚适用条件为第二次因未提供发票或者收据,或者提供的发票、收据未载明水、电、燃气价格和实际使用数量被处罚款。
从重处罚适用条件包含七项:因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第三次被处罚款,第四次及以上被处罚款,伪造、隐匿、破坏证据,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等非暴力方式拒绝、阻碍执法,以暴力方式拒绝、阻碍执法,对投诉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各适用条件均对应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便于执法人员准确索引,有利于行政处罚的统一性。处罚标准严格限定在法定幅度内,并根据严重程度一一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