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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日期:2017-05-02 00:00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

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平安深圳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5)《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6)《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5号)。

  (7)《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版)。

  (8)《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06年版)。

  (9)《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1年修订版)。

  (10)《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

  (11)《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

  (12)《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3年修订版)。

  (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1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15)《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办〔2016〕18号)。

  (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

  (17)《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

  (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厅应急〔2011〕222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三个框架指南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3〕12号)。

  (2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81号)。

  1.3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 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 跨省级行政区的生产安全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② 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

  ③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

  ④ 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① 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重伤(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② 超出事发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处置能力事故。

  ③ 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

  有下列情况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推进安全管理标准化,将安全生产管理贯穿于生产每个环节,防患于未然,预防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区(新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制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各部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各部门(单位)迅速到位,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协同作战,及时处置事故、消除隐患或控制危险源。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通过各种信息平台提供的有效信息,依靠应急救援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利用先进装备和器材等科学手段,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现场处置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权威信息。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负责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较大级别以上(含较大,下同)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已有相关行业专项应急预案的,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处置事故。没有专项预案的,经请示市领导同意后,启动本预案。

  1.6 应急预案体系

  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区(新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基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四大类组成。

  (1)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灾难领域其他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全市预防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性文件,是《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一项子预案。我市安全生产类应急预案现有《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深圳市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14项专项应急预案(详见附件1),其中《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针对以上其他13项专项应急预案未覆盖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的专项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本部门应急预案。

  (2)区(新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照市有关做法,建立完善区(新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区(新区)应急预案应包括区(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等。

  (3)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应根据区(新区)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行动方案,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根据职能,协助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预案简明操作手册、行动指南,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便携性;应当依托各级应急平台,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提高应急预案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是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级别和救援情况,启动或终止本预案;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期处置、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主 任:市长

  副主任:常务副市长、协助分管副市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编办、市综治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口岸办、市法制办、市应急办、市建筑工务署、市轨道办、市公安消防监管局、市公安交警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各区政府、各新区管委会,深圳海事局、民航深圳安监局、市邮政管理局、深圳警备区、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深圳市支队、市公安边防支队、中广核集团、华侨城集团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具体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市安委会决策部署,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3)协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4)协调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

  (5)承担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2 部门职责

  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引导等工作。

  (2)市编办:完善安全生产各监管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及人员配置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指导新能源汽车充电行业(除道路交通范围内、社会停车场、住宅区以及交通场站外)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石油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4)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组织、指导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灾所需重要储备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商品储备和调运供应工作;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讯保障应急工作,提供无线电频率保障。

  (5)市科技创新委: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技术研发;指导、督促市管科研院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6)市财政委:负责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7)市规划国土委:负责非煤矿山因自然因素引发的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海底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

  (9)市交通运输委(轨道办):负责组织、指导港口、公共交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牵头开展道路建设工程(轨道建设除外)、轨道交通日常运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助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轨道办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指导卫生计生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医疗救援,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传播。

  (11)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制定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提出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处置措施。

  (12)市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教育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协助有关单位组织涉及校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大型群众性活动、剧毒化学品使用和烟花爆竹燃放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14)市监察局:负责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处事故中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督促落实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

  (15)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救助站、福利院、殡葬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结合事故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后期处置工作。

  (16)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狱、戒毒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7)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18)市文体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网吧、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公共文化服务单位、高危体育项目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旅游景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指导、监督公共文体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19)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国资委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并督促监管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20)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燃气、房屋建筑和轨道交通工程、物业管理从业单位、建筑废弃物受纳场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燃气事故抢险、工程抢险专业保障工作。

  (21)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指导水务工程建设及水源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供水保障。

  (22)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不含港区内)、经营、使用企业(指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石油管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综合管理工作。

  (23)市城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生活垃圾行业单位、已封场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4)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数据。

  (25)市口岸办:负责事故引起的口岸大客流疏导工作,维护口岸公共秩序,做好滞留旅客的安全保障工作。

  (26)市法制办: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7)市应急办:负责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的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指挥调度。

  (28)市建筑工务署:负责所管辖在建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所管辖施工单位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29)市公安消防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火灾预防,按规定开展火灾调查、火灾统计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培训工作。

  (30)市公安交警局: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31)市中级法院:负责涉及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32)市检察院:负责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查办安全生产领域所涉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

  (33)市总工会:依法参加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34)团市委:负责协调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5)深圳海事局:负责牵头组织海上交通事故和人员救助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事故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36)民航深圳安监局:负责参与、指导、协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7)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参与、指导、协调邮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8)深圳警备区:负责根据市安委会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协调驻地解放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39)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行业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40)武警深圳市支队:负责根据市安委会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41)市公安边防支队:负责根据市安委会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42)中广核集团:负责所辖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43)华侨城集团:负责所辖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44)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实施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5)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铁路交通事故、铁路火灾、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铁路网络与信息安全、铁路工程施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城际轨道交通运输支持和运输通行保障。

  (46)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日常运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及事故处置工作。

  (47)机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辖企业运行安全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深圳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参与飞行事故处置;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物资空运保障。

  (48)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建燃气专业应急队伍,负责职责范围内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好燃气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并及时更新,组织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需要。

  (49)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应急救援用水保障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公共供排水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0)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课题研究;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3 应急指挥机构和职责

  2.3.1 应急指挥部

  (1)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由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设置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和1名执行总指挥,统一领导应急指挥部工作。其中,总指挥由分管(协调、联系)有关行业的市领导担任,主持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协调、联系)行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兼任,负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协助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1名执行总指挥由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原则上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的现场指挥官,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2)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需要市有关部门支援的,提请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安委办协调。

  2.3.2 应急工作组

  为提高应急救援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环节要求,由应急指挥部决定成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常用工作组其组成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记录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应急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有关部门(单位)选派的应急专家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分析、研判事故情况,为现场指挥官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3)抢险救灾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规划国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城管局、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供电、供水、通讯、燃气等企业,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应急救援、危险源控制、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和清理现场等工作,并为事故调查收集有关资料。

  (4)治安疏导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公安交警局、武警深圳市支队、涉事单位配合成立,组织警力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实施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灾人员。

  (5)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计生委牵头,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义工联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院前急救、专科医救、卫生防疫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统一发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客观公布事故进展、政府举措、公共防范措施,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应急指挥部指定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信息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深圳海上搜救中心,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涉事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资金、物资、装备、食品、供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8)交通运输组。由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公安交警局,有关运输企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组织运送救援人员、受灾人员、救援设备、救援物资等。

  (9)环境保护组。由市人居环境委牵头成立,市经贸信息委、市规划国土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深圳海事局,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监控潜在危害。

  (10)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牵头,市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口岸办、市公安局、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边检总站、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生产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港澳台或境外的,及时通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11)调查评估组。由市政府委托市安委办牵头,市有关部门(单位),市监察局、市总工会,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及时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12)善后处置组。由属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牵头,市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成立,主要职责是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等工作,安置受灾人员,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因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市民政局、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善后处置需要,依据职责配合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开展工作。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专业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处置工作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的参与单位。各应急工作组牵头单位要结合应急处置特点和应急资源情况,预先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日常演练,提高应急组织协调能力和反应时效。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1)本市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回避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

  (2)本市有关部门(单位)、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防范、隐患排查和整改,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实现安全生产总体状况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协调。

  (3)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事故风险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3.1.2 监测

  (1)市安委办统一协调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对重大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2)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含海、陆、空、水、铁路)、消防火灾、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等的日常安全监管。

  (3)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新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1.3 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仍在蔓延。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四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已经发生,事故隐患仍然存在。

  (2)发布预警信息。

  本市已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机制。三级预警由深圳市政府发布,四级预警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发布。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启动应急响应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特殊情况下,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在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政府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授权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职能部门网站和市应急办网站发布。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市政府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审核、评估检查等工作。

  深圳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各级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基础电信运营商等应承担社会责任,第一时间无偿发布预警信息。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政府、市有关部门(单位)、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处置行动。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并重新发布、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和共享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事发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相应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中直、省直驻深企业在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要分别上报企业总部、上级主管部门。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现有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市有关单位,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要将事故信息报告市政府,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市安委办。市安委办24小时值班电话:88100100。

  (2)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在事发后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书面报告市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委办及事故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3)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4)区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上报事故情况。

  (5)各区(新区)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告事故信息提供便利。

  3.2.2 先期处置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范围的,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单位、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4)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3.2.3 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市范围内较大级别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如果不具有扩散性,也无需进行人员抢救、环境及财产保护的,可不必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直接进入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程序。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安委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安委会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Ⅰ级应急响应时,市政府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请求支援;国家、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国务院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省政府、省安委会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跨市的生产安全事故;本市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Ⅱ级应急响应时,市政府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情况紧急时,向省政府、省安委会请求支援;国家、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安委会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跨区的生产安全事故时,指定的区(新区)或市有关部门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以处置的;区(新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市政府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安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安委会、经授权的市有关部门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总指挥(或市安委办报请常务副市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省级有关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市政府、市安委会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跨街道的生产安全事故;街道办事处(办事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Ⅳ级应急响应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必要时,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安委办或市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区(新区)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救援需求,提供全市应急力量予以支持。

  3.2.4 现场指挥部与现场指挥官

  采取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市有关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按照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官原则上由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同志担任,现场副指挥官原则上由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区(新区)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其中,市应急办负责同志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同志协调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相互配合;有关区(新区)负责同志组织区(新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如需要调集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现场救援的,部队负责同志也列为现场指挥部的副指挥官。

  与事故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故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3.2.5 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事故主管单位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中直、省直驻深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其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具体指挥协调以下内容: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

  (2)组织制定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各部门(单位)应服从工作组牵头单位指挥,工作组及时向指挥部汇报救援工作情况。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

  (5)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6)及时向总指挥报告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和指示。

  (7)必要时,提请应急指挥部商请驻深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市政府总值班室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3.2.6 处置措施

  按照生产事故类别和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应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置措施。现场处置主要依靠市有关单位专业应急力量和当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急力量。

  (1)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等各方意见基础上,初步评估事故后果和事态发展状况,迅速制定人员搜救、险情排除、危险源控制、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方案,合理调配专业人员、抢险装备和应急物资,并根据需求及时调整和补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2)人员疏散。现场指挥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故所在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3)现场管制。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封锁有关现场、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等,当地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做好配合工作。

  (4)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配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5)医疗卫生救援。市、区(新区)卫生部门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向上级卫生部门请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专业防治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3.2.7 响应升级

  因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事故,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先期牵头处置的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市政府。

  如果预计生产安全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应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或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3.2.8 社会动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政府、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工作。

  3.2.9 信息发布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协调和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启动应急响应2小时之内发布事故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3.2.10 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安委办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3.3.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保险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针对不同群体和人员的需求,开发保额适度、保障层次多样、服务便捷的险种,扩大灾害保险的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增强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抵御事故的能力,形成全社会共担风险机制。

  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鼓励保险行业开展事故风险管理研究,建立事故信息数据库,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

  3.3.4 调查评估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别由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2)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委托市安委办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3)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同时报送省安委办。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评估报告,市安委会或市安委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3.3.5 恢复与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事故影响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市依托现役消防队伍,建立市、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3)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处置力量。驻深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市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应对事故灾难、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4)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市政府、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照财政体制分别承担。

  4.3 物资保障

  (1)根据本市不同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频率和特点,按照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由市、区(新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区域、分部门合理储备应急物资。

  (2)应急物资的使用按照“各级储备、应急共享、自救互救、政府补助”的原则,建立应急物资共享平台。事故状态下有关各方有义务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自身储备的应急物资。

  4.4 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医疗专家队伍和医疗救援队伍,组织储备医疗救治应急物资。

  (2)生产经营单位针对本企业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加强员工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5 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委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市公安交警局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3)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期间,配备统一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建设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进行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 人员防护保障

  (1)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7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经贸信息委牵头负责,市文体旅游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和有关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分别由市经贸信息委和市文体旅游局负责),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8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制定全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各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市民政局、应急办分别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发生事故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2)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4.10 科技支撑保障

  (1)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配合,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本市建立互联互通的市、区(新区)两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纳入全省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

  4.11 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4.12 法制保障

  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管理

  (1)市安委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市、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2)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含专项应急预案)应在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办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市安委办。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跨区域性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向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5.2 应急演练

  (1)市安委办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市级综合应急演练。

  (2)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领域定期开展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加强对基层部门(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应急演练的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定期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本市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站和居民委员会也应结合实际开展应急演练。

  5.3 宣传培训

  (1)各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2)市安委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应急办、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开展面向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干部、新闻发言人、基层干部的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3)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4)团市委(市义工联)会同市安委办、市应急办、市红十字会,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救援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4 责任与奖惩

  (1)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

  (2)市安委会定期对各区(新区)安委会、市各有关专项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办〔2006〕33号)停止执行。

6 附 件

  附件:1.深圳市事故灾难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名录

  2.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置图

  3.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4.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略)

  5.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名单(第一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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