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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日期:2016-05-27 00:00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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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领导机构
  2.2 接报机构
  2.3 调查处理机构
  2.4 支持与服务机构
  2.5 报告机构
  2.6 后勤保障机构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
  3.2 应急处置
  3.3 后期处理
  4 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4.2 物资保障
  4.3 经费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培训演练
  5.2 宣传教育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下根据需要简称“市局”或“我局”)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高效组织、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分级标准按国家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3.1 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结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3.2 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地级市以上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生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两个以上县(市、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3.4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局食品(含保健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由市局负责处置的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需要市局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污染,指在各种条件下,导致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到食品,造成食品安全性、营养性和/或感官性状发生改变的过程。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性疫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控制和应急处置。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3)快速反应,依法处置。提高应急队伍处置能力,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及时到达现场处置;严格执行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将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各单位严格落实应急工作职责与管理要求;按照响应级别,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2 组织体系(见附件1图示)
  2.1 指挥领导机构
  市局、辖区局均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需要协调处置的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辖区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局领导小组组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市局领导小组副组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分管副局长。
  市局领导小组成员:食药综合处、食药准入处、风险监测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保化处、农管处主要负责人,秘书处、监察处、财审处、市市场稽查局、市标准院、市质检院、市农检中心分管负责人。
  市局领导小组下设五个牵头指导组,五个牵头指导组分别设在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农管处、保化处,分别负责发生在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环节、食用农产品及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牵头组织和对辖区局相应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指导,负责每月汇总各辖区局各自主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并报送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报送表见附件13)。涉及到多环节的,由危害初始发生环节(指生产、流通、餐饮)或品种(指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领域的业务主管牵头指导小组负责牵头处置。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食药综合处,办公室主任由处长兼任。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市局领导小组的各项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局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导各辖区局及市局相关单位做好各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市局领导小组的决定,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食药安办报告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
  辖区局参照市局设置组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其中,辖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辖区局领导小组的各项日常工作,贯彻落实辖区局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导辖区局相关单位和监管所做好各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根据辖区局领导小组的决定,向市局、区(新区)食药安办报告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同时按照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要求,决定是否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报告;每月定期向市局五个牵头指导组报送本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信息(信息报送表见附件13)。
  2.2 接报部门
  我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接报的部门有秘书处总值班室、咨询举报中心、辖区局与监管所值班室或同类机构。同时,应急值班人员也负责接报。
  职责:接报遵循“首问负责制”,接报单位或个人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举报或投诉后,应按照委、局应急值班安排,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食品安全事故疑似肇事单位所在地辖区局应急行动小组。各单位按照附件4报送应急值班表,事故接报记录按照附件5填报。
  2.3 调查处理机构
  2.3.1 应急行动小组
  各辖区局、监管所(或辖区局属地监管科)分别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行动小组。
  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3.2 市市场稽查局
  市市场稽查局按照市局领导小组指示,调派人员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3.3 后备小组
  各辖区局食品安全监管科(或相关职能科室)执法人员均为应急处置后备小组成员。
  职责:作为应急处置的后备增援力量,由辖区局领导小组在辖区内统筹调配或接受市局领导小组在全系统内统筹调配,参与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2.4 技术服务机构
  2.4.1技术调查机构(事故技术诊断机构)
  食物中毒及其它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调查机构由市或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必要时,市局领导小组可调派市质检院、市农检中心协助参与技术调查。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
  2.4.2 舆情监测机构
  由市标准院承担。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舆情信息监测。
  2.5 报告机构
  2.5.1 初始报告机构
  根据“谁监管,谁查处,谁报告”的原则,由履行监管职责的单位进行初始报告。
  职责:负责拟订我局进行的行政调查与处理情况的初始报告,在我局系统内向上级单位进行报告。
  2.5.2 最终报告机构
  2.5.2.1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责:负责向市政府、市食药安办、省级相关部门报告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籍人员,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信息。
  2.5.2.2 辖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责:负责向区政府、区(新区)食药安办、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
  2.6 后勤保障机构
  2.6.1物资保障机构
  由秘书处、辖区局办公室及监管所承担。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物资(车辆、装备)的配备、维护等保障工作。
  2.6.2 经费保障机构
  由委、辖区局财务部门承担。
  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经费保障。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
  根据省级行政部门、市食药安办制定和实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局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做好食品中有害因素、食品污染物、食源性致病菌等项目的监测工作。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市局依法组织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3.2.1.1 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6)其他部门通报我局的相关信息。
  3.2.1.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受我局委托进行食品安全监测的检验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辖区局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辖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小时内通过电话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新区)食药安办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书面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新区)食药安办;在事故全部调查处理结束后15天内,将终结调查报告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新区)食药安办。
  经初步核实为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辖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辖区局领导小组同意下,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新区)食药安办报告事故简要情况;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书面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新区)食药安办。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须在30分钟内报告市局领导小组,并经市局领导小组同意,通过电话向市食药安办报告事故简要情况;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书面报市食药安办;在事故全部调查处理结束后15天内,将终结调查报告报市食药安办。
  各辖区局根据辖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要求,决定是否向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总值班室报告。
  3.2.1.3 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初始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格式见附件6、7、8。
  3.2.2 现场先期处置
  (1)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行动小组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赶赴涉嫌肇事单位。
  (2)行动小组对涉嫌肇事单位存在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协助技术调查机构进入涉嫌肇事单位的现场进行采样等相关技术调查与处理工作。在技术调查人员完成采样等技术措施后,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对涉嫌肇事食品、原料等进行溯源与追踪。
  (3)根据事故发生规模、涉及范围、复杂与紧急程度等情况,现场指挥负责人可要求增派调查处理人员,市局或辖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后备小组中统筹调派人员进行增援。
  现场处置所涉现场检查笔录、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专用模板见附件9、10、11。
  3.2.3 事故评估
  市、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分别向市、区(新区)食药安办报告事故处置信息,由市、区(新区)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事故评估。
  3.2.4 响应启动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食品安全事故,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其中,Ⅳ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见附件2、3)。
  (1)Ⅰ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
  市局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市食药安办和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Ⅱ级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
  市局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市食药安办和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响应
  市食药安办组织核定是否达到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根据核定结果,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食药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市局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市食药安办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Ⅳ级响应
  区(新区)食药安办组织核定是否达到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根据核定结果,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新区)食药安办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区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辖区局领导小组按照区政府、区(新区)食药安办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市局领导小组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到现场给予指导、协助。
  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疑似中毒人数超过30人时,市局领导小组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需派出工作组到现场给予指导、协助。
  3.2.5 响应升级
  当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政府宣布并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市局领导小组按照市政府、市食药安办和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2.6 响应终止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当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市食药安办经组织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市食药安办向市政府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市政府批准并宣布Ⅲ级响应终止。
  当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区(新区)食药安办经组织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区(新区)食药安办向区政府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区政府批准并宣布Ⅳ级响应终止。
  收到响应终止指令后,市局和辖区局领导小组组织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
  3.3 后期处理
  3.3.1销毁污染物
  监督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追溯和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产品。
  3.3.2 总结评估
  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向造成事故责任单位主管部门通报情况(事故通报格式见附件12)。完成总结报告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同级食药安办。
  4 应急保障
  4.1 人员保障
  加强我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建设,储备、培养我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各单位应建立一支熟悉业务、快速高效、科学应急的队伍,对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主要工作的人员应给予提供培训、促进交流、鼓励研究等政策支持。
  4.2 物资保障
  市局、辖区局应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应急执法必要装备的配备,以及传染病隔离防护服等物资的储备。
  4.3 经费保障
  市局、辖区局应分别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培训演练
  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五个牵头指导组定期组织本预案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并根据演练结果对预案进行完善。各辖区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组织本单位培训和应急演练。
  5.2 宣传教育
  各单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载体,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6 附则
  6.1 各辖区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辖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
  6.2 本预案由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预案(试行)》(深市监食字〔2010〕69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体系
  2.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值班表
  5.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接报记
  6.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初始报告
  7.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进程报告
  8.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终结报告
  9.现场检查笔录(专用模板)
  10.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专用模板)
  11.询问笔录(专用模板)
  12.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通报
  13.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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