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办公大楼内部安全保卫工作,保护我局工作人员的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我局正常的办公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办公大楼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专人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全面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办公大楼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有权根据特定时期的工作需求,针对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管理问题拟订相关的管理规定,并报领导审批后,在分管的机关办公大楼范围内实施。
保卫部门(设在市局总值班室,下同)代表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安全保卫事务、消防检查。
第五条 物业管理处在保卫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设在市局办公室,下同)的领导下,按照物业管理合同条款履行职责,负责我局的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和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分别向保卫部门和物业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章 保卫管理
第六条 物业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应主动完善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办公大楼安全保卫过程所必需的硬件设施。物业管理处也可以根据管理的需要,向保卫部门或者物业管理部门以书面形式建议增加或者更换硬件设施,物业部门和保卫部门根据需要予以配合。
第七条 保卫部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办公大楼的具体情况,制定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管理制度,由物业管理处进行实施。物业管理处应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办公大楼实行24小时监控,并组织人员定时进行巡逻,确保安全。
对不配合登记管理工作的人员和车辆,物业管理处应当进行必要的解释。经解释仍闹事者,物业管理处应当及时向保卫部门人员进行汇报,并在保卫部门的指导配合下,进行有效处置。涉及治安、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做好移交工作。
第八条 对于来访人员,物业管理处应当配合信访部门做好来访人员的情绪安抚工作。对闹事人员,物业管理处应当进行必要的监控,并及时向保卫部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出现集体上访时,物业管理处应当做好秩序维护工作,并及时向保卫部门及信访部门报告,并根据指示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维护秩序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态度,避免与来访人员发生冲突,保护接访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办公环境。
在领导接待信访日,保卫部门应当维护好现场秩序,保证信访工作的有序、正常进行。
第九条 上级领导来市场监督管理局视察指导工作,保卫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领导的安全,维护正常、有序的接待工作。
第十条 物业管理处应当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办公大楼的公用财产进行监控管理。
运离我局办公区域的财物,必须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经保卫部门签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产运出放行条》,物业管理处进行查验、登记之后方能放行。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办公大楼的消防管理工作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三条 保卫部门和物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在市局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物业管理处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
(六)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火警、火灾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市局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处作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管理的执行者,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直接监督和指导下,按物业管理合同组织落实以下消防职责:
(一)按照市局制订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落实具体的消防工作;
(二)对工作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包括各种消防设备的保养技术和使用方法的培训;
(三)安排值班人员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登记工作,并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组织对各种重点消防区域的排查工作,如发现消防隐患,应当及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进行报告,及时整改;
(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指派的其它各种消防任务。定期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处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处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处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和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办公大楼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物业管理处应当按照消防部门及市局领导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处应按照要求定期对机关办公大楼进行消防检查,对于重点消防部位应当安排组织人员每天进行检查登记。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记录应当按季度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备案,重点消防部位检查登记记录应当按周上报。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指导物业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抽查物业管理处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责成物业管理处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对于存在的消防隐患应当及时逐级上报市局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指挥领导下,组织物业管理处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物业管理处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市局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负责落实组织物业管理处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在本单位组织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
(二)火灾危险性;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物业管理处应当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并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志愿消防员;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二)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处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等形式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根据消防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演练;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处制定配套的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并对该预案进行演练。演练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二)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四)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处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有权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移交监察处。
第四章督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保卫部门依物业管理合同对物业管理处的安全管理职责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处应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包括来访人员管理制度、停车场管理制度、巡查制度、宿舍管理规定等,并报保卫部门予以登记备案。
第三十六条 针对物业管理处派遣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办公大楼的工作人员,办公室有权设定一定的考核标准,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向物业管理处提出指导性意见。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人员,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处进行更换。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处应定期向保卫部门上报站岗值班情况、巡查情况。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保卫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处应建立及时、有效的预警机制,针对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办公大楼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具体整改方案。保卫部门负责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及时进行整改。
第三十九条 针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情况,设立相关的奖惩规定。
第五章 其它
第四十条 保卫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本单位机关办公大楼可能遇到的突发情况,拟定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并负责预案的日常宣传、培训和演习。根据演练的结果,对应急管理预案做出可行性评估,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合理修改。
第四十一条 保卫部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办公大楼方面的反恐工作,同有关单位进行反恐信息的交流,协助反恐部门开展反恐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分局及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适合本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市局机房与档案库房安全管理办法需结合自身的情况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市局办公室对本制度有最终解释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