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单位;2.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如电梯属于单一产权人,该产权人即为电梯使用单位;如电梯属于多个产权人,应当约定其中一个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3.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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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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