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二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二、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购买某种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或者使用的,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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