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局台风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暴雨、台风、洪水、内涝等带来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指导局属各单位开展防汛、防台风安全检查工作,加强我局防汛、防台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深圳市台风暴雨灾害防御规定(试行)》《深圳市台风暴雨灾害公众防御指引(试行)》《深圳市防汛预案》《深圳市防台风预案》《深圳市三防指挥部台风暴雨灾害防御应急响应操作指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防汛、防台风安全检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实行部门领导责任制,在市委市政府、市三防指挥部和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防汛、防台风安全管理体制。
第三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为我局防汛防台风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局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处,行政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指挥协调处、食药协调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农业处、畜牧处等核心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行政处分管三防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我局防汛防台风相关工作的统筹和日常协调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处负责市局自有物业资产防汛防台风安全检查工作,指导各物业使用单位开展防汛防台风安全检查。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划分,负责指导本行业领域监管企业防汛防台风安全检查工作。各辖区局应按照相关规定,成立防汛防台风领导机构,组建基层应急响应力量,负责参与三防救灾现场的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本辖区企业防汛防台风安全检查工作,开展本单位自有物业资产防汛防台风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齐心协力,认真落实防汛防台风的责任,全部人员都应自觉履行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须密切关注汛期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跟踪雨情、水情、险情、灾情,掌握气候变化动态并及时转发相关预警信息,提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应急值守,积极配合并及时报告防汛防台风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单位应充分做好防汛防台风准备工作,做到早准备、早检查、早落实,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落实整改责任,遏制事故隐患,防范汛期安全事故风险。
第八条 防汛防台风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
(一)防汛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顺畅;
(二)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是否健全;
(三)建筑物是否安全可靠;
(四)动力、通信、交通、供水、消防等设施设备是否状况良好,使用可靠;
(五)应急抢险物资是否到位;
(六)对可能受洪水、台风影响的场地、门窗、棚架、大型设备、户外广告牌等是否需要加固、搬迁、撤退或采取其他措施;
(七)其他。
第九条 各相关业务处室、各辖区局按照监管职责,结合实际需要,在本行业领域监管企业中开展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指导企业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对查出的隐患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跟踪隐患整改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三防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