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7年2月实施以来,对我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该暂行办法有效期已于2019年2月届满,且广东省安委会于2020年5月印发《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为贯彻落实好上级文件,进一步完善我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确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有序开展,市应急管理局在上述暂行办法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深圳市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目的
为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工作,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五)《广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办法》
(六)《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七)《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
(八)《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一条,分为总则、核查挂牌、监督治理与审查验收、考核奖惩和附则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一)提出重大事故隐患确认方法。重大事故隐患的确认由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评估确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存在异议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二)明确重大事故隐患线索来源。重大事故隐患线索来源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2.上级机关交办、督办或领导批转;3.市、区政府及其行业监管部门依职权发现。
(三)确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原则。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行业主管、分级负责原则。
(四)明确重大事故隐挂牌督办标准。1.经核查评估,确属于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确有必要由本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2.上级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3.其他认为有必要由本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五)确定审查验收程序。督办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向挂牌单位报请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其继续治理加以改正;审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治理责任单位在治理期限届满后10日内未提出书面核销事故隐患及恢复生产申请,经督办单位主动检查发现其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无望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核销、延期、吊销证照、依法关闭等信息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六)规定相关考核奖惩制度。
五、适用范围
本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治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