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235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与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食药监食〔2010〕191号)和深圳市政府“2015年民生实事”等工作要求,为推进2015年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工作,结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深市监食字〔2012〕8号)文,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的
通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推广“明厨亮灶”、“食品安全公示”等监管新模式,引入社会监督,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社会共治新模式;并培养一批餐饮业食品安全规范化、诚信化管理的示范单位和食品安全管理人才;以此带动提升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整体水平,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安全就餐场所,逐步改善“就餐安全”的热点民生问题。
二、工作目标
(一)力争创建2条省级餐饮示范街(宝安沙井京基百纳广场、龙华九方购物中心);
(二)力争创建1个省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示范区(光明新区);
(三)力争创建20家市级餐饮服务示范单位,各区名额不限,鼓励有积极性的餐饮单位创建。
三、职责分工
(一)市食药局创建办
1.负责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统一组织、指导和监督;2.评审省级或市级餐饮示范区、街、单位(以下统称为“示范点”);3.聘请市局创建业务指导老师,组织成立市、区级“创建小组”;4.按财务预算要求承担示范创建工作部分开支;根据《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创建资金奖励办法》,对2014年已创建的省级示范街内符合要求的餐饮单位审核、发放奖励资金;5.组织市级餐饮示范创建工作宣传活动、抽样监测工作;6.对已获得和创建中的省级、市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开展抽查督查。
(二)各辖区局创建办
1.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示范建设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实施辖区有关示范培训、规范建设等工作;2.开展区级示范创建的有关宣传活动;3.对已获得和创建中的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点开展示范抽查检查工作;4.对创建前后的餐饮示范点开展食品安全量化评级,初步评审名单;5.定期上报有关创建信息。
(三)教育局、各辖区政府等各有关单位
依据市食安办《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省政府民生实事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食安办〔2012〕15号)有关职责分工要求落实。
(四)示范街所在物业管理企业
1.成立创建组,安排专人负责;2.制定实施并提前告知各餐饮单位有关示范街标准的进入和退出机制,签定创建责任书,有效组织、促进各餐饮单位按标准实施创建工作;3.建设示范街标志、设置食品安全宣传区域、实施企业对外宣传等,营造示范街食品安全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筹备阶段(2015年3月1日至4月30日)
制定专项实施方案,通过开展现场调研、交流协调、宣传动员等有关工作,确定拟创建的示范街、示范单位名单。
(二)创建阶段(2015年5月4日至7月31日)
组织开展各有关餐饮单位的宣传动员、交流培训,全面指导有关示范点进行示范规范化建设,对示范街各餐饮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组织培训考核;对辖区内已获得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实施抽查监督并按要求责令整改;对2014年已创建省级示范街内符合资金奖励文件要求的餐饮单位,实施审核、公示和资金发放工作;组织示范点申报工作;建立并运行市局外网“餐饮示范专题宣传网站”等宣传工作;试行启动“餐饮示范工程宣传管理信息平台”,促进示范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三)督查验收阶段(2015年8月1日至9月30日)
各辖区汇总上报示范点名单,市级评审组进行示范点检查、验收,确定市级示范单位和上报省级示范点的名单。
(四)省级部门验收与总结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
迎接省级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查;对获得省级、市级示范称号的单位进行公示、授牌、社会宣传等工作。
五、建设标准
(一)示范街、示范单位:按照《广东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示范街考评细则》(附件1、3)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学校食堂示范区:按照省食药局《关于创建省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示范街(镇)的批复》(粤食药监食餐函〔2014〕205号)执行(附件2)。
(三)我市示范创建要求:为适应示范工程不断创新监管与宣传引导的要求,须增加1.“明厨亮灶”、电子屏幕滚动宣传食品安全内容等公示、宣传措施;2.要求每个创建单位须规范建立《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设置2名以上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值班食品安全咨询员并经过示范培训考核合格。3.鼓励设立消费者权益服务站、餐饮消费信息查询台等便民设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协同推进
各单位负责人须加强对示范创建的组织领导及督查力度。一是依据市食安办《关于印发深圳市落实省政府民生实事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食安办〔2012〕15号)等文件要求,加强与辖区政府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协同共建,为示范创建争取提供必要的协管人员、财、物等支持政策,鼓励建立多部门定期联席制度;二是应组织食品监管与许可负责人员协同创建,明确内部分工、责任到人,涉及示范点的新、改、扩建的餐饮单位,应优先按照量化A级标准的“合理流程和设施布局”进行规划许可,不得违反许可关键项目,对不再符合许可标准的餐饮单位应依法处理;三是应选派业务能力、责任心和沟通能力较好的监管人员实行业务专人负责,或可依据各级财务要求委托熟悉业务的第三方机构或人员协助创建或开展示范后日常管理;四是由于创建工作尤其是示范街工作量较大、业务要求高、创建时间紧,对负责示范创建的具体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工作用车、高清照像机等工用设备、工作时间、绩效措施等后勤保障条件,确保示范工程能按时完成并取得示范后的实效。
(二)注重效能,示范管理
餐饮示范工程是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果与解决民生难点和热点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促进社会监督,对餐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奖优惩劣”;对示范点开展限期跟踪检查,必要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示或通报至所属管理部门;加强对餐饮示范点的后续规范管理,如果发现示范点不再符合相关标准,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如示范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示范街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即时取消示范资格。
(三)加强宣传,社会参与
“餐饮示范工程”已被列入我局外网2015年度唯一专题宣传栏目,协同各分局,以“示范”为窗口,展现各区(新区)餐饮安全监管创新的互动工作,各级创建办需要按进度更新有关示范创建等宣传情况;另分局需组织“示范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宣传,提高社会知晓率,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监督员等作用,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共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创建步骤组织落实,确保进度,并同时保存好创建前后的高清图影、视频等各项工作进展的证明资料以备评审、检查。
1.盐田、宝安、龙华和光明分局创建办请在2015年5月10前上报示范创建实施方案、创建监管人员和物业人员名单;
2.于6月10日前上报拟创建各示范街信息表(附件4)
3.自5月起至创建结束月的每月10日前向市局创建办报送创建情况上报表(附件5)和有关证明图片;
4.待省级评审前,示范街、区所在分局、物业、教育等管理方均需上报示范工程创建工作总结以备迎检。
5.市局每季度对创建开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研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