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实施深圳标准认证制度以来,经过5年来的实践,得到社会普遍认可,为更好地落实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关于开展“深圳标准”认证工作批复中提出的“实施一段时间后应向市外扩展深圳标准认证”的工作要求,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赋予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深圳标准认证制度的职能,结合发展现状,即日起,我市在眼镜行业试点向全国开放深圳标准认证申请。
可申报的眼镜产品包括:眼镜架、儿童眼镜架、太阳镜;可申报的眼镜服务包括:验光配镜服务。详见深圳标准认证眼镜行业产品和服务目录(附件1)、先进性评价细则(附件2)、团体标准(附件3)等三个附件。
深圳市外申报企业需加入深圳标准认证联盟,遵守联盟的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由联盟提供认证全流程服务。
企业申报认证按照《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深圳标准标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处联系人及电话:刘畅,0755-83070179。
深圳标准认证联盟联系人及电话:王莹,0755-82526395。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标准认证眼镜行业产品和服务目录
2.深圳标准认证眼镜产品和服务先进性评价细则
3.深圳标准认证眼镜行业团体标准目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