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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广东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0-09-27 18:09字号:    

深市监联〔20206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中央驻深单位: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市监[2020]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了《深圳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商务局

2020326

深圳市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市监[2020]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范围是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各部门在201912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市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清理重点是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违规设定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资质标准、产业补贴、职称评定、奖项申报、福利保障等规定和做法;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二、清理主体和步骤

  (一)清理主体。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原则。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各区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组织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各区政府审定。

  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组织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定。

  各区政府、各部门正在按照其他相关部署开展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与本方案部署的清理工作做好衔接,在确保本方案落实到位的基础上,相关清理工作可以统筹安排、一并进行。

  (二)清理步骤。一是将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者牵头实施的现行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各区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负责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梳理,对照本次清理的范围和重点,筛查出涉及相关内容的文件。二是将筛查出的文件逐个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规定的审查标准及本次清理的范围和重点进行审查。对地方性法规、各区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清理责任单位进行初审,认为需要修订或废止的,将相关政策措施及其清理意见一并报送本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汇总复核,再按程序进行修订或废止;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自行修订或废止。三是按本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及程序,及时对清理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清理原则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推动实施清理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具体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要坚持开门清理,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市场主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问责。通过此次清理,进一步建立完善内部审查机制和程序。各区、各有关部门可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的公告》(2019年第6号),对清理过程中的重大复杂问题探索开展第三方评估。

  (二)做到应清尽清。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予以修改;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暂行)》例外规定的,可保留实施,但应明确具体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说明;清理出的须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对其中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者机构改革、“放管服”改革精神的内容,一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三)突出工作重点。一是做好首次地方性法规清理。地方性法规组织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要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审慎操作,提出清理建议。二是着力对2018年清理缺漏的,特别是涉及政府奖补的政策措施,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进行重点补清。

  (四)加强协调指导。市、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作用,加强对本级部门的工作指导,督促工作落实,跟踪清理进度,加强信息互通,及时反馈情况。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清理工作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本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五)及时报送结果。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清理结果,同时抄送本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区要及时将本区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清理结果报送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区于2020515日前,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和中央驻深等相关单位于2020510前将本区、本单位清理工作总结,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统计表(附件2)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于20205月底前将全市清理情况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上报省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

1.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2.地方性法规清理建议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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