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6月2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主要有四大方面修改:一是明确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地位。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二是进一步完善反垄断相关制度规则。包括: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建立“安全港”制度,规定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禁止等。三是进一步加强对反垄断执法的保障。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合义务。四是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了罚款数额,增加了对达成垄断协议的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