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2022〕39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珠三角九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反垄断〔2022〕430号)及《深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广泛征求局属各单位意见,现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6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规范我市涉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的处理工作,按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珠三角九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市监反垄断〔2022〕430号)及《深圳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机制》,明确如下:
一、方式途径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网上举报以及12315、12345热线等方式反映、举报有关问题并以适当形式提交书面材料。
(二)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举报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应超过5人。
(三)具体联系方式
1.电话:21519302;21519277
2.传真:21519315
3.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桂花路1号
4.邮箱:jjgpc@mail.amr.sz.gov.cn
5.官网:https://amr.sz.gov.cn/
二、受理范围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深圳市各级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举报以及对我局上述事项的反映。
(二)各辖区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对应辖区区级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举报以及对各区市场监管部门上述事项的反映。对争议较大,审核困难的举报件可个案申请市局提级受理。
(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本级及以下政策制定机关的举报,可视情况采取自行办理、转由同级政策制定机关办理、转辖区局办理等三种处理方式。
三、受理程序
(一)反映、举报人应提供政策制定机关名称、地址以及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对于政策制定机关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等材料不齐而导致无法受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反映、举报人于3日内及时补齐。
提倡实名反映、举报。反映、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反映、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对匿名反映、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二)收到反映、举报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机制规定的反映、举报予以受理并向反映、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附件1)。对不同反映、举报人反映、举报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受理。
(三)反映、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实名反映、举报人:
1.该反映、举报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者未提供相关事实依据;
2.反映、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3.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反映、举报的;
4.反映、举报事项不属于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事项;
5.该政策措施已失效;
6.该政策措施不属于涉及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务院规定等不予受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反映、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反映、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
四、核查程序
(一)市场监管部门在受理有关举报事项后向被举报人送达《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通知书》(附件3),被举报人应在收到《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通知书》15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1.书面答复;
2.被举报的政策措施;
3.公平竞争审查表;
4.出台政策措施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收到反映、举报事项并决定受理后,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内容主要为涉嫌反映、举报的政策措施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定。
(三)受理的反映、举报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应当对反映、举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四)已受理的反映、举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查处理答复。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五、结果反馈
(一)在核查期间,被反映、举报的政策措施被废止或改正并消除相关后果的,可以终止核查。
(二)在核查期间,反映、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行政机关反映、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终止核查。
(三)经核查,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终止核查。
(四)经核查,认为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责令改正或提出修改建议并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2.发现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修订或废止。
3.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五)应当在作出处理意见或终止核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通过《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附件4)送达实名反映、举报人。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受理通知书
2.公平竞争审查举报不予受理通知书
3.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通知书
4.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核查结果反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