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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参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日期:2023-09-21 15:26字号:    

粤市监规字〔202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参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参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参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参数(以下简称项目参数),是以检验检测方法为依据,描述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一组特定信息,由所属领域、类别、检测对象、参数名称、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含年号)、备注(限制范围或说明)等组成。

  第三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项目参数相关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参数库。

  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管理相关领域的项目参数相关工作。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参数技术论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以下技术支撑工作:

  (一)组织制定项目参数编制规范;

  (二)协调、指导项目参数技术论证工作;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技术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将项目参数划分为若干专业领域,设立若干项目参数技术论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由专业委员会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项目参数技术论证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和工作秘书各1名。

  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检验检测法律法规和相关领域标准及技术规范,具有相关领域检验检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取得所在工作单位的书面推荐。

  第六条  项目参数入库遵循以下程序:

  (一)入库建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通过项目参数管理平台提出项目参数入库建议,填报项目参数领域、类别、检测对象、参数名称、标准(方法)名称及编号等信息。一个标准(方法)存在多个项目参数的一并提出。

  (二)技术论证。专业委员会组织技术专家对建议入库的项目参数是否符合入库条件进行技术论证,并自入库建议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技术论证意见。因技术专家意见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延长技术论证时间的,专业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入库建议提出单位。

  专业委员会认为符合入库条件的,应当通过项目参数管理平台将技术论证意见提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委员会认为不符合入库条件的,应当通过项目参数管理平台将技术论证意见告知入库建议提出单位。入库建议提出单位可以自收到技术论证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三)参数发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业委员会技术论证意见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技术论证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入库,并在项目参数管理平台上发布。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退回专业委员会补正后予以入库、发布。

  修订和废止已入库项目参数的程序参照前款执行。

  第七条  项目参数依据的检验检测方法应当是现行有效的标准中的检验检测方法,或者是以其他特定形式确定的检验检测方法。

  现行有效的标准包括检验检测方法标准或包含检验检测方法的产品标准,具体指: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发布的国际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采用的国外标准;

  (四)具有创新性、领先性并经行业采信的团体标准以及其他标准。

  以特定形式确定的检验检测方法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以文件、技术规范等形式发布和指定的检验检测方法。

  第八条  检验检测方法援引于其他标准或方法的,应当以被引用的标准或方法作为项目参数的入库依据。

  项目参数依据的标准或者方法涉及知识产权的,入库建议提出单位应当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授权。

  第九条  已入库项目参数的提出单位对已入库项目参数不具有独占使用权,检验检测机构均可依据已入库项目参数无差别地申请资质认定。

  第十条  已入库项目参数的提出单位和获得已入库项目参数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已入库项目参数所依据的标准或方法实施跟踪;发现已入库项目参数所依据的标准或方法修订或者废止的,应当及时通过项目参数管理平台提出修订或者废止申请,确保已入库项目参数所依据的标准或方法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持续优化已入库项目参数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入库项目参数存在以下问题的,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依据的标准或方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的;

  (二)依据的标准或方法已修订或者废止的;

  (三)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组织技术专家对收集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甄别,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属实、对应项目参数需要修订或者废止的,以及在项目参数库维护时发现已入库项目参数需要修订或者废止的,应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相关项目参数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参数修订发布后,原项目参数在新标准或方法发布后至实施前的过渡期内继续有效,新标准或方法实施后立即废止。

  项目参数修订或废止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通过项目参数管理平台通知获得原项目参数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定已废止的标准或方法用于国家或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等特定工作的,以指定的标准或方法为依据申请的项目参数仅能用于该特定工作。

  第十五条  获得新项目参数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新标准或方法生效实施前不得依据新标准或方法对外出具带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对新标准或方法实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留原项目参数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原标准或者方法对外出具带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的,应当符合原项目参数资质认定的所有条件。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和技术专家在项目参数入库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要求,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项目参数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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