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规〔201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钻石生产、经营的称重计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钻石称重计量监督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日
深圳市钻石称重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钻石生产、经营的称重计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并参照国家标准GB/T 16554-2010《钻石分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抛光钻石的生产、经营以及对其称重进行计量监督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钻石称重计量适用于质量大于等于0.04克 (0.2克拉)的未镶嵌抛光钻石、质量在0.04克 (0.2克拉,含)至0.2克 (1克拉,含)之间的镶嵌抛光钻石。质量小于0.04克 (0.2克拉)的未镶嵌及镶嵌抛光钻石、质量大于0.2克 (1克拉)的镶嵌抛光钻石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钻石生产、经营过程中称重标注值允许最大负偏差(允差)为0.001克。
第五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钻石进行称重计量应使用实际分度值不大于0.0001克的天平等衡器;市场监管部门对钻石称重开展计量监督应使用实际分度值不大于0.0001克的天平等衡器进行称重计量。
第六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钻石计量称重天平等衡器,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七条 对钻石进行称重计量,超出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计量允差,少给消费者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备注:该规范性文件已于2015年6月25日重新发布,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