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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一期)

来源:日期:2024-10-08 17:25字号:    

  深市监通告〔2024〕160号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要求,其中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涉及我市4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深圳象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黄金小胖蕉”“荷兰豆”“小黄姜”“妃子笑荔枝”“海南 小台农芒果”“真空铁棍山药”“海南大台农芒果”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网络抽检的深圳象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黄金小胖蕉”(生产日期:2024年05月25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荷兰豆”(生产日期:2024年05月22日),多菌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小黄姜”(生产日期:2024年05月28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妃子笑荔枝”(生产日期:2024年05月22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海南 小台农芒果”(产日期:2024年05月21日),噻嗪酮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真空铁棍山药”(生产日期:2024年05月20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海南大台农芒果”(生产日期:2024-06-03),吡唑醚菌酯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经查明,深圳象鲜科技有限公司福田裕亨路分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立即改正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并处以下处罚: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77.02元;3.对深圳象鲜科技有限公司福田裕亨路分店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谢益军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即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福处罚〔2024〕福田107号)

  (三)经查明,深圳象鲜科技有限公司南山荔香分店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9.4元;2.罚款5000元;3.对深圳象鲜科技有限公司南山荔香分店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谢益军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即罚款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南处罚〔2024〕南头160号)

  二、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源记蔬菜贸易行经营的“韭菜”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抽检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源记蔬菜贸易行销售的韭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经查明,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源记蔬菜贸易行销售不合格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责令深圳市龙岗区平湖源记蔬菜贸易行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韭菜,并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龙不罚〔2024〕平南32号)

  三、山姆会员商店(网抽平台)经营的两批次“铁棍山药”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所网络抽检的山姆会员商店(网抽平台)经营的两批次“铁棍山药”(生产日期:2024-06-04、2024-06-04),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经查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山姆会员商店(APP)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当事人收到不合格结果后,通知销售方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山姆会员店发布召回公告,核查涉案批次库存数量。7月2日下架沃尔玛(四川)百货有限公司成都金牛区山姆会员店全批次库存数量34份。配合供应商召回全国所有批次共计5733份,并已做销毁处理。

  四、物美南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小汤山荷兰豆”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检的物美南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小汤山荷兰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经查明,物美南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小汤山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责令物美南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福不罚〔2024〕梅林7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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