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市监通告〔2026〕103号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涉及我市不合格食用农产品6家经营企业,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情帝水产有限公司经营的蟹“鲜活面包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深圳市情帝水产有限公司经营的蟹“鲜活面包蟹”开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样品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鲜活面包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77.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罗处罚〔2026〕黄贝124号)。
二、深圳市罗湖区范陈记蔬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荷兰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罗湖区范陈记蔬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的“荷兰豆”开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样品吡唑醚菌酯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荷兰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因当事人已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主动提供案涉农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凭证、销售记录、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4.9元,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罗处罚〔2026〕东门111号)。
三、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春风店的“鲜活鲈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春风店经营的“鲜活鲈鱼”开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样品恩诺沙星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鲜活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罗处罚〔2026〕南湖145号)。
四、柿柿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五分公司经营的“【煸炒焖】四季豆 约300g”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柿柿顺(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五分公司经营的“【煸炒焖】四季豆 约300g”开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样品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煸炒焖】四季豆 约300g”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当事人能提供涉案批次四季豆的供应商营业执照、进货记录和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不合格农产品仅销售给抽检机构,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宝不罚〔2026〕西乡14号)。
五、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其良鲜鱼档经营的“草鱼”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海关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其良鲜鱼档经营的“草鱼”开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样品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草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当事人已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回头查时销售的草鱼经抽样检验符合国家标准,能积极配合询问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和提交整改报告。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44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宝处罚〔2026〕西乡223号)。
六、深圳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海南桂花香荔枝”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深圳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海南桂花香荔枝”开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样品氰霜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海南桂花香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因当事人已履行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南不罚〔2026〕粤海29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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