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质宝〔2017〕119号
各有关单位:
《宝安区食用农产品快检点扶持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业经区政府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
2017年9月26日
宝安区食用农产品快检点扶持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发展,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以下简称快检点)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食用农产品监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快检点建设扶持补助资金(简称“补助资金”)是由区财政安排,用于补助我区食用农产品快检点日常检测试剂、耗材等运行费用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和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是补助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已建设完成并运行的快检点数量,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补助资金计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区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
第六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补助资金政策,组织开展受理申报、审核、发放和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区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本区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配送企业、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等单位,经区业务主管部门审定确认后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建立有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实验室,按月平均检测量的等级标准持续正常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工作(具体标准参见附则);
(二)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开展检测工作,为政府有关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开展检测工作提供便利。
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单位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资助政策规定的,原则上只可选择一项资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补助资金。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购买食用农产品快检点实验室检测试剂耗材等运行费用。
第三章 补助方式、标准及额度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为年度补助,一年一次,采用“先支出后补助”的方式,直接补助给使用单位。同一快检点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本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按月平均检测量分为A、B、C三个等级标准(见附则),分别给予补助。
鼓励快检点加大检测力度,以月平均检测量最低标准为基准,以超过月平均检测量最低标准的50%为一个区间幅度。检测量每超过月平均检测量最低标准50%,补助资金相应提高50%,最高以300%为限。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额度根据已建成并按检测量标准开展检测工作的快检点数量与相应等级补助标准进行核算,实行总量控制、分级发放。
第四章 补助程序
第十四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根据本办法编制、发布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期限和具体流程等事项,具体落实补助资金申报工作。
第十五条 集中受理。每年受理一次,区业务主管部门应设专人专岗负责受理辖区内食用农产品快检点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申请材料包括快检点补助资金申请书、快检点所在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快检点开展快检工作数据、购买试剂耗材的相关凭证。
第十六条 审核及公示。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初审结果严格审核,抽取20%以上申报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并将审核结果在宝安区政府在线、报纸等媒体上对外公示,对外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区业务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和经济促进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避免同个项目重复补贴。
第十七条 发放。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公示名单和金额,将补助资金拨付给申报单位。
经公示有异议的,区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五章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确保申报资料、抽检过程、快检结果的真实准确;
(二)确保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要求使用;
(三)维持快检点的可持续性运行,应于当天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并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接受市民在快检点所属市场、商超购买样品的送检;
(六)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区业务主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聘请的第三方的监督管理,接受区财政部门的审计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和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区财政部门每年随机抽取不低于5%的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及协议约定管理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截留、挪用补助资金。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取消补助资格,对单位和相关人员予以处理并通报区政府相关部门。如已领取补助的,同时依法收回补助;
(二)对领取补助后,未继续开展快检工作的,补助资金将依法予以收回,取消补助资格,通报区政府相关部门;
(三)对领取补助后,快检数量明显低于领取补助等级标准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补助资金将依法予以收回,取消补助资格;
(四)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委托单位开展检测工作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督促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补助资金将依法予以收回,取消补助资格;
(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不得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修改检测结果,不得隐瞒情况不报。区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可利用自有检测设施设备或委托第三方对补助资金使用单位的检测结果进行复核或进行监督抽检。如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检测结果弄虚作假,区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并加大对其监督抽检的频次。
第二十二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和个人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快检点等级和补助金额发放标准。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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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检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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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算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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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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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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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500份(种植类产品)。或
不少于125份(禽畜类产品、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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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禽畜类产品等同于1份水产品;1份禽畜类产品或1份水产品等同于4份种植类产品,可互换检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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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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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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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240份(种植类产品)。或
不少于60份(禽畜类产品、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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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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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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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120份(种植类产品)。或
不少于30份(禽畜类产品、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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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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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要求:综合性农贸市场种植类、禽畜类、水产品三类农产品的检测比例为8:1:1;单一或相对单一农产品市场主要经销农产品的检测量应占总检测量80%以上(含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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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平均检测量是抽取年度内连续三个月实际检测量进行计算,由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认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