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公告〔2021〕32号
为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农业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我市试点实施“优化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改革,现明确以本城市为调入地、必须经过检疫的常用低风险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要求,请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广东省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补充名单》进行检疫,出具检疫证书,企业在收到检疫证书后即可调运。即日起,深圳市植物检疫机构不再开具《植物检疫要求书》。咨询电话:0755-82870120。
特此公告。
附件:1.农业农村部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2.广东省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补充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