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第六条 用人单位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社保信息”栏中,社保联系人、社保联系人电话、票据送达方式为必填项,用于接收后续社保信息。参保人员信息非必填项,可在企业设立时填报也可设立后自行前往社保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社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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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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