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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级农贸市场防疫消杀支出补贴申报的通告

来源:日期:2022-06-08 17:29字号:    

  深市监通告〔2022〕77号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2022〕28号)工作部署,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全力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向全市符合条件的农贸市场发放防疫消杀支出补贴,用于农贸市场管理单位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疫物资、消杀服务等支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通告发布之日至2022年7月15日。申报消杀补贴的农贸市场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申报人)逾期申请的,不予补贴。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2022年3月1日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农贸市场实际管理单位;

  (二)申报人已纳入疫情防控白名单管理范围(以7月15日24时深i企防疫通企业名单为准);

  (三)申报人因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明确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且在限制期内的,不予补贴。

  三、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报人主体信息:包括市场名称、申报人营业执照名称、地址、运营面积、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扫描件、对公收款账户等。申报人名称、对公收款账户和营业执照中的名称应一致。申报人为分支机构没有对公收款账户的,可以提供所属企业法人对公收款账户并书面说明情况。

  (二)申报人运营面积证明材料:场地面积证明材料优先使用场地产权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红线规划证明、建筑施工许可、消防审批等由行政机关颁发的证明材料;如无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证明场地面积的材料,可提供市场升级改造审计报告、建筑测量报告等材料证明场地面积;如上述材料均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场地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证明场地面积。

  申报实行自我承诺制。申报人在提交上述材料时,应自我承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四、申报方式

  消杀补贴实行非接触申报,申报人在2022年7月15日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场监管局提交申报材料:

  1.通过中国邮政EMS寄送申报材料(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以发信邮戳日期为准);

  2.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扫描件,以邮件发送时间为准)。

  各区市场监管局收件地址和电子邮箱详见附件。

  五、补贴发放及公示

  各区将于2022年7月31日前完成消杀补贴发放。并将发放结果予以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特此通告。

  附件:各区市场监管局收件地址和电子邮箱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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