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说了这么多法规,下面我们就直接开始情景模拟吧,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下列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Q:吃货们在外就餐时,餐厅设置了包间最低消费,酒水开瓶费等,这是合理的吗?
A:不合理。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做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Q:吃货们口味挑剔,不喜欢电影院提供的零食,自带食物被拒绝入场,合理吗?
A:不合理。
电影院设立的“禁止外来食品进入”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Q:吃货们不小心买到了假货如何处理?
A:消费者可以根据新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经营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需要提醒的是,消费者要注意保留消费票据以证明消费关系和消费时间,经营者不构成欺诈时,可以退货、要求赔偿实际损失等。
Q:不小心买到劣质食品,生产企业与经营商家“踢皮球”,怎么办?
A: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和“惩罚性赔偿”措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既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损失,无论哪一方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都必须履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完成赔付后,经营者与生产者再进行责任划分。
Q:网购食品好方便,可是出了问题该找谁呢?
A:网购食品同样适用“首负责任制”原则。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即售卖的商家)要求赔偿。如果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由第三方网络平台赔偿。赔偿后,第三方网络平台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生产者追偿。若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者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Q:消费者花几十元购买了不合格食品,想要维权而维权过程的花费远高于损失的几十元,怎么办?
A: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其中,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生产经营者须直接赔付一千元(但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不在这一范围)。并且,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
Q: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怎么举报?
A:市民朋友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举报:
1、登录“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进行投诉;
2、拨打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12345(可匿名举报);
3、在官方公众号“深圳食事药闻”中留言,或在下方任务栏中点击“服务大厅”—“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