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目前,我国包装饮用水按照食品管理,其相关标准,例如《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等标准均规定原料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包装饮用水应当确保原料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产品符合相应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因此,瓶装水产品标准无需再重复规定原料用水安全要求(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关指标。
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了矿泉水和瓶装/包装饮用水标准。前者描述了矿泉水的相关概念和种类,必要的处理方式,提出砷、镉、铅、钡等20余项指标要求,并对水源、包装、标签以及检测方法等进行了规定;后者描述了包装水的类别和相关概念,必要的处理措施和操作要求、标签以及检测方法等,要求相关指标符合饮用水导则要求,未再具体设定指标。
目前,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正在加紧对《瓶装饮用纯净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标准进行清理,将整合公布新的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欢迎各界登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http://www.cfsa.net.cn)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新浪官方微博,了解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展,提出意见和建议。(来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