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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灾过后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来源:日期:2010-07-01 15:08字号:    

  .被洪水浸泡、污染过后的食品一律不能销售、食用。

  .死亡的鸡、鸭、猪、牛等畜禽一律不能销售、食用。

  .被洪水浸过的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单位的车间、厂 房、库房和餐厅等生产、经营和餐饮场所要及时清扫并消毒灭菌,防止病菌传播,污染食品。

  .购买及受赠食品要注意生产日期、保质期及“QS”标志等。

  .被洪水污染过的井水、自来水等要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经消毒处理后,方可饮用。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情况要及时送到就近的医疗单位救治并报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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