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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0一0年第十七号食品安全消费提示(月饼食品安全)

来源:日期:2010-08-24 15:51字号:    

  “海上生明月,天涯共此时”,中秋赏月,品尝月饼是中华民族传统习俗,至今已有上千年的历史,有道是千古流芳。近年来,屡屡出现的“问题月饼”却频频引发对月饼食品安全的担忧和热议。为使广大市民欢度中秋佳节,共享团圆美满,我局特提示如下:

  一、月饼生产加工企业(含自制月饼的餐饮服务单位)

  (一)月饼生产厂家需持有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包含月饼生产;自制月饼的餐饮服务单位需持有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项目包含糕点制售或西式糕点制售;委托加工月饼的餐饮服务单位需与具备月饼生产资质的生产厂家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索验月饼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保留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并按规定到双方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备案有关要求可登陆我局网站(www.szscjg.gov.cn)在“通知公告”中的“综合类”专栏查阅《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中秋月饼委托加工生产有关要求的公告》(深市监公告〔20109号)。

  (二)原料及相关产品采购时应索证索票,并建立登记台账;所有原料必须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得将过期原料(如陈旧馅料)用于月饼生产加工;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与环保要求。

  (三)月饼生产加工人员(包括临时雇用或从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均需持有有效健康证,个人健康与卫生现况良好。

  (四)严格按国家标准、工艺流程和食品安全要求生产加工月饼,不得生熟混放,避免交叉污染;烘烤成品凉冻应在专用场所或专用柜内进行;自制月饼的餐饮服务单位需设置专用的独立包装间。生产加工的场所与工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

  (五)严格按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GB 2760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化工原料充作食品添加剂或超品种范围、超使用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

  (六)预包装的月饼外包装标识应符合食品标签管理规定,如实明示生产厂家、厂址、品名、规格、配料、保存方法、保质期、QS标识等信息,不得宣传保健或治疗功效等虚假信息。

  (七)月饼不得和其使用的脱氧剂、保鲜剂、干燥剂直接接触。

  (八)成品应在食品仓库或冷藏设备内存放,落实库房管理与保存条件的要求。雨季或汛期应加强防潮防浸泡措施,避免月饼等食品或其原料受潮、被水浸泡而受损变质。

  二、月饼经营单位

  (一)采购月饼或允许月饼进场销售,如系国产月饼,需索验月饼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报告并保留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如系进口月饼,应有中文标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月饼应按其包装上明示的保存条件进行存放,雨季或汛期应加强防潮防浸泡措施,避免月饼等食品因受潮、被水浸泡而受损变质。

  (三)不得销售最小包装已破损、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月饼。销售散装月饼应在专用食品柜内或配有防虫害防污染设施,有专人负责销售,避免个别不良消费行为引起月饼污染。

  三、消费者

  (一)市民选购月饼应到正规的超市、商店购买,检查产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包装上是否明示生产厂家、厂址、品名、规格、配料、保存方法、保质期、QS标志等信息;购买散装月饼时,应注意是否存放在专用的食品柜内或配有防虫害防污染设施。

  (二)采购回家的月饼应按其包装上明示的保存条件进行存放,月饼食用不要超过保质期,发现月饼最小包装已破损、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或受潮、被水浸泡的,不能食用。

  (三)月饼虽然美味,但由于是高糖、高脂肪的食品,建议消费者适量食用,特别是患有慢性疾病的消费者要慎重进食,避免加重病情或诱发疾病。

  (四)我局在中秋节前会对我市企业生产、市场销售和餐厅供应的月饼进行抽检,并公告抽检结果。消费者可登陆我局网站(www.szscjg.gov.cn)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监督抽查”专栏查询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

  (五)消费者请保管好购物凭证,如怀疑月饼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向我局投诉或通过消保维权机制进行维权。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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