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其他 > 专题服务 > 食品安全监管 > 食品安全抽检 > 食品核查处置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一期)

来源:日期:2024-04-16 16:48字号:    

深市监通告〔2024〕54号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检出不合格样品,涉及我市1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深圳施贝安营养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液态铁特殊膳食”、“液态钙特殊膳食”和“液态锌特殊膳食”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的深圳施贝安营养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液态铁特殊膳食(抽样单编号: GBJ24000000606430015ZX,规格型号:210ml(10ml×21)/盒),生产日期:2023年9月6日)、液态钙特殊膳食(抽样单编号: GBJ24000000606430016ZX,规格型号:210ml(10ml×21)/盒),生产日期:2023年9月6日)和液态锌特殊膳食(抽样单编号: GBJ24000000606430022ZX,规格型号:210ml(10ml×21)/盒),生产日期:2023年9月6日),钠项目不符合 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要求。

  (二)经查明,当事人委托生产的上述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承担生产责任。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13.28元,没收抽检不合格“液态钙特殊膳食”720盒、“液态锌特殊膳食”340盒和“液态铁特殊膳食”979盒,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当事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上述罚款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500元。罚没款合计6313.28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罗处罚〔2024〕稽37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文档

党政机关标识 |主办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4 粤ICP备1504205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 | 网站地图 - 网站概况 - 版权保护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办公时间:09:00-12:00,14:00-18:00(工作日) 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简介 信息无障碍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