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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十期)

来源:日期:2025-11-28 17:59字号:    

深市监通告〔2025〕176号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检出不合格样品,涉及我市4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及1家网络交易平台。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南山区明利源食品店销售的奇多牌火辣味脆玉米泡芙条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深圳市南山区明利源食品店销售的奇多牌火辣味脆玉米泡芙条(抽样单编号:GJC25000000005100056ZX,规格型号:99.2克/袋,生产日期:2025年4月30日,标称原产国:美国),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经查明,深圳市南山区明利源食品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以及无合法来源的进口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责令深圳市南山区明利源食品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3元;3.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南处罚〔2025〕蛇口74号)。

  二、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恋恋干货补品行销售的白芷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恋恋干货补品行销售的白芷 白芷50克(抽样单编号:GBJ25000000602231523ZX,购进日期:2025年6月15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经查明,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恋恋干货补品行销售不合格白芷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对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恋恋干货补品行免予行政处罚,进行以下教育: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做到知法守法;2.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继续履行好法律规定的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等义务;3.汲取本次抽检不合格事件的经验教训,查缺补漏,避免再次发生同类事件(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罗不罚〔2025〕笋岗18号)。

  三、微信平台“亿味康工厂店”(视频号“亿味康源头工厂”)经营的鲜灵芝精粹液

  微信平台“亿味康工厂店”(视频号“亿味康源头工厂”)经营的鲜灵芝精粹液,苋菜红、日落黄项目不符合规定。经查明,微信平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食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已履行法定义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依法监督微信平台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处理。

  四、深圳市欧美汇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巴戈斯根汁汽水(可乐型碳酸饮料)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抽检的深圳市欧美汇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巴戈斯根汁汽水(可乐型碳酸饮料)(抽样单编号:GJC25000000005130035ZX,规格型号:355毫升/瓶,生产日期:2025年1月6日,标称原产国:美国),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经查明,深圳市欧美汇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责令深圳市欧美汇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88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3.对深圳市欧美汇贸易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即人民币5000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南处罚〔2025〕蛇口75号)。

  五、深圳市罗湖区范陈记蔬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芷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深圳市罗湖区范陈记蔬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精选)白芷片大料约50g(白芷)(抽样单编号:GBJ25000000602231521ZX,购进日期:2025年6月18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经查明,深圳市罗湖区范陈记蔬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合格白芷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监管局对深圳市罗湖区范陈记蔬菜店(个体工商户)免于处罚,进行以下教育:务必严格落实索票索证义务,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罗不罚〔2025〕东门24号)。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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