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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十一期)

来源:日期:2025-12-08 11:34字号:    

深市监通告〔2025〕182号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检出不合格样品,涉及我市3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绿农蔬蔬菜档销售的白芷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深圳市宝安区绿农蔬蔬菜档销售的(精选)白芷(抽样单编号:GBJ25000000602231529ZX,购进日期:2025年6月4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经查明,深圳市宝安区绿农蔬蔬菜档销售不合格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36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宝处罚〔2025〕新安149号)。

  二、深圳市欧伊俪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益生元西梅纤维果饮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抽检的深圳市欧伊俪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益生元西梅纤维果饮〔抽样单编号:GJC25000000606433354ZX,规格型号:150mL(30mL× 5袋)/盒,生产日期:2025年5月6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亳州市强身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

  (二)经查明,深圳市欧伊俪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25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3.对深圳市欧伊俪化妆品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宝处罚〔2025〕松岗166号)。

  三、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曹雄郎蔬菜档销售的白芷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曹雄郎蔬菜档销售的干货白芷(抽样单编号:GBJ25000000602231532ZX,购进日期:2025年6月8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经查明,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曹雄郎蔬菜档销售不合格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5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宝处罚〔2025〕航城113号)。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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