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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十二期)

来源:日期:2025-12-30 11:43字号:    

深市监通告〔2025〕197号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检出不合格样品,涉及我市3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及1家网络交易平台。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陈岳州咸什店销售的白芷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抽检的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陈岳州咸什店销售的白芷(抽样单编号:GBJ25000000602231531ZX,购进日期:2025年5月6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经查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陈岳州咸什店销售不合格白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宝处罚〔2025〕西乡178号)。

  二、深圳昊晟天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酸枣仁百合茯苓茶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检的深圳昊晟天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酸枣仁百合茯苓茶〔抽样单编号:GBJ25000000650230404GZ,规格型号:150克(5克×30包)/盒,生产日期:2025年6月2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安徽博瑞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霉菌项目不符合Q/BRT 0003S-2023《代用茶》要求。

  (二)经查明,深圳昊晟天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2元;2.罚款人民币2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宝处罚〔2025〕石岩258号)。

  三、深圳市欧美汇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A&W树根味碳酸饮料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检的深圳市欧美汇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的A&W树根味碳酸饮料(抽样单编号:GBJ25000000440339191GZ,规格型号:355毫升/瓶,生产日期:2025年5月3日,标称原产国:美国),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经查明,深圳市欧美汇贸易有限公司进口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责令深圳市欧美汇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34.4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3.对深圳市欧美汇贸易有限公司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处罚款金额百分之十,即人民币500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南处罚〔2025〕蛇口101号)。

  四、微信平台“佐顿小梦卖场店”(视频号“八大名酒”)经营的贵州王子酒(酱香型白酒)

  微信平台“佐顿小梦卖场店”(视频号“八大名酒”)经营的贵州王子酒(酱香型白酒),酒精度项目不符合规定。经查明,微信平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食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已履行法定义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依法监督微信平台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处理。

  五、微信平台“中膳百龄”(视频号“食养生活日记”)经营的有机花生油

  微信平台“中膳百龄”(视频号“食养生活日记”)经营的有机花生油,酸价(KOH)、亚麻酸(C18:3)、花生一烯酸(C20:1)项目不符合规定。经查明,微信平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上述食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已履行法定义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依法监督微信平台对上述不合格食品进行网络下架删除处理。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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