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市监通告〔2026〕43号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检出不合格样品,涉及我市1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龙岗区臻寰商贸店销售的分离乳清蛋白粉
(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抽检的深圳市龙岗区臻寰商贸店销售的分离乳清蛋白粉〔抽样单编号:GBJ26000000004630031ZX,规格型号:500g(20g×25袋)/罐,生产日期:2025年11月27日,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安徽初乳有机食品研发有限公司〕,钠项目不符合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产品明示要求。
(二)经查明,深圳市龙岗区臻寰商贸店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责令深圳市龙岗区臻寰商贸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60.80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深市监龙处罚〔2026〕龙城39号)。
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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