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6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涉及我市7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示为深圳市瑞利来实业有限公司龙岗食品厂生产的甸禾牌薏米
(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抽检的深圳市瑞利来实业有限公司龙岗食品厂生产的甸禾牌薏米(抽样单编号:GC174402030443,规格型号:350克/袋,生产日期:2017年8月15日),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明,深圳市瑞利来实业有限公司龙岗食品厂在收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样检验报告后,于2017年11月1日提出复检要求。但由于留存的复检样品量不能满足黄曲霉毒素B1项目的检测要求,不能安排复检。在获悉不能安排复检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11月27日对深圳市瑞利来实业有限公司龙岗食品厂生产的“甸禾牌薏米”进行了执法抽检。执法抽检时,深圳市瑞利来实业有限公司龙岗食品厂仓库有被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同批次的“甸禾牌薏米”(350g/袋;生产日期:2017-8-15)的留样3包,但样品量不能满足检验要求,当事人仓库没有不同批次同规格食品“甸禾牌薏米”(350g/袋)的库存,也没有其他规格的“甸禾牌薏米”的库存。鉴于以上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库存的“薏米”(1000g/袋;生产日期:2017-11-27)进行了执法抽检(被抽检产品的原料与“甸禾牌薏米”(350g/袋;生产日期:2017-8-15)的原料来自同一个供应商)。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D171132286)显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黄曲霉毒素B1)符合Q/RLLLG 0001S-2014(441213S-2015)标准要求。综上,无足够证据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甸禾牌薏米”(350g/袋;生产日期:2017-8-15)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不立案处罚的决定,但同时对深圳市瑞利来实业有限公司龙岗食品厂加强监管。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深圳市瑞利来实业有限公司龙岗食品厂采取了以下纠正预防措施:1.购进原材料时,索取含黄曲霉毒素B1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2.自行将产品的原料、成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确保产品合格;3.产品生产、储运过程加强防潮放热。
二、标示为深圳市点创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
(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点创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抽样单编号:GC174402100490,规格型号:16.8升/桶,生产日期:2017年8月23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明,深圳市点创饮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深圳市点创饮料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并对深圳市点创饮料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562.5元;
二、罚款50000元。
(三)通过督查,深圳市点创饮料有限公司加强对臭氧机器的检查,生产过程中及成品的销售。
三、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龙华购物广场销售的手工锅巴(巴西烧烤味)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龙华购物广场销售的手工锅巴(巴西烧烤味)(抽样单编号:GC174402230124,规格型号:120克/袋,生产日期:2017年7月14日),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明,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龙华购物广场经营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但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的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龙华购物广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二)此次不合格系由生产企业造成。
四、深圳市龙岗区万乐福百货商场销售的諸葛酿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龙岗区万乐福百货商场销售的諸葛酿(抽样单编号:SC170002210128,规格型号:460ml/瓶,生产日期:2015年1月10日),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明,深圳市龙岗区万乐福百货商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非经营企业导致产品不合格。
五、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田趣海苔(原味即食紫菜)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检的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田趣海苔(原味即食紫菜)(抽样单编号:GC174402030585,规格型号:80克/袋,生产日期:2017年9月18日),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明,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鉴于深圳市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登记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处罚。
六、标示供应商为深圳市嘉盛康食品有限公司包装的竹丝鸡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抽检的标示供应商为深圳市嘉盛康食品有限公司包装的竹丝鸡(抽样单编号:GC174402230141,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7年10月24日),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合格。
(二)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涉事竹丝鸡,执法人员依法联系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嘉盛康食品有限公司的2个品种竹丝鸡进行执法抽检,检验结果均为合格。深圳市嘉盛康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七、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布吉天虹商场销售的黄圃腊肠(咸香腊肠)
(一)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布吉天虹商场销售的黄圃腊肠(咸香腊肠)(抽样单编号:GC174402030606,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17年10月22日),胭脂红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布吉天虹商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索证索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布吉天虹商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三)2018年3月28日,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请协助开展黄圃腊肠的追根溯源。2018年5月3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已对黄圃腊肠的生产厂家中山市黄圃镇鸿益华肉类制品厂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立案处理。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