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4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4期食品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涉及我市2家经营企业(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万众百货店经营的飘香鸭翅
(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的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万众百货店经营的飘香鸭翅(抽样单编号:GC174402030593,规格型号:250克/袋,生产日期:2017年8月21日),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万众百货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新万众百货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不合格飘香鸭翅53袋;2、没收违法所得58.2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二、深圳市梅林天虹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蕨根粉丝
(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抽检的深圳市梅林天虹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蕨根粉丝(抽样单编号:SC170002030407,规格型号:1kg/袋,生产日期:2017年07月10日),铅(以Pb计)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明,深圳市梅林天虹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项的规定,由于深圳市梅林天虹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相关凭证,能提供进货时留存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深圳市梅林天虹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经营企业深圳市梅林天虹实业有限公司已主动暂停销售该项产品。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福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商场进行了复查,未发现蕨根粉丝在售。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