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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深圳市某电梯维保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实施电梯救援案

来源:日期:2023-09-07 18:33字号:    

  电梯是与居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特种设备,是高层住宅小区居民的“出门最先一步、回家最后一程”。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对电梯等民生安全方面的违法现象“零容忍”予以坚决打击整治;并每月公布特种设备典型案例,向特种设备从业者普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22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盐田监管局(下简称盐田局)收到《深圳市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96333)关于深圳市***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救援相关情况的报告》,称“96333”平台于2022年11月22日01时43分接到深圳市***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当事人)维保的一台电梯发生人员被困的故障报告,自当事人收到人员被困故障通知开始起算,当事人未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经初步核实,发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故障报告。收到人员被困故障报告,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规定,盐田局于2022年11月28日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经查明,当事人系盐田区某居民小区的电梯维保单位,小区物业公司即电梯使用管理人与当事人签订了电梯维保合同,前述人员困梯时间发生在合同有效期限内。2022年11月22日1时43分,当事人负责维保的电梯(救援识别码:18**42)发生故障导致人员被困,当事人当日1时46分接到“96333”平台的人员被困故障事件通知,2时43分当事人到达涉事电梯现场实施救援,用时57分钟,超过了30分钟的法定要求。案发后,当事人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并向盐田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当事人收到人员被困电梯故障报告后,未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未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实施电梯救援的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比照上级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盐田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收到人员被困故障报告后,未在法定30分钟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实施电梯救援的违法行为,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该案的查处对辖区电梯维保从业单位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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