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可用作商标的标志。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9 条)。
2. 商品及服务分类。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9-21 条)。
3. 商标的分类。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由国家商标局注册和管理的商标类型主要有以下4种:(1)商品商标,是指使用在商品上标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如“康佳”电视机商标;(2)服务商标,是指使用于向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上,用以区分服务提供者的商标,如“QQ”网络服务商标;(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章丘大葱商标;(4)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库尔勒香梨商标、纯羊毛标志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