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方法:可以由申请人自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
2.程序: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在中国内地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内地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详见2008 年12 月27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33 条)
3.费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 年修订的费用标准,发明专利申请费全额为人民币900 元*,个人申请人可申请减缓85%,减缓后应缴人民币135 元*;单位申请人可申请减缓70%,减缓后应缴人民币270 元*;印刷费人民币50 元*,不予减缓。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全额为人民币2,500 元*,个人申请人可申请减缓85%,减缓后应缴人民币375 元*;单位申请人可申请减缓70%,减缓后应缴人民币750 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全额为人民币500 元*,个人申请人可申请减缓85%,应缴人民币75 元*;单位申请人可申请减缓70%,减缓后应缴人民币150 元*。
有关专利申请费用的更多信息,请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首页>专利申请指南>申请前>专利费用”
4.所需时间: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于没有早期公布、实质审查这两个程序,从申请到授权所需时间一般要比发明专利申请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