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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送预付式消费 “跑路”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营者信息

来源:日期:2018-12-17 16:59字号:    

  市消委会共收到23368宗预付式消费投诉,占总投诉量19.16%,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39.38%(本次数据共享单车投诉不包含在内)。预付式消费维权有三难,一是缴费容易退费难;二是商家“跑路”维权难;三是法律缺失监督难。预付式消费商家“跑路”危害极大,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蚀了社会诚信的根基,亟需通过信用手段,加大信用惩戒力度,约束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2月17日,为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以下简称“深圳消委会”)联合福田区消委会、龙岗区消委会和光明区消委会推送预付式消费 “跑路”、经营者失联和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及其经营者信用信息,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

  此次推送的六家企业均为以预付式方式经营的商家,其中有五家商家已关门停业、经营者失联,终止经营前未对其发行的预付卡进行妥善处理,拒绝退回消费者余额。本次信用推送有三个特点:一是首次将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作为失信主体进行推送。二是首次将总公司注册地在深圳,其异地分公司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进行推送。三是首次推送仍在正常经营但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 

  一、预付式消费“跑路”、经营者失联的商家信用推送

  (一)预付式消费“跑路”、经营者失联商家 

  市消委会联合福田区消委会、龙岗区消委会和光明区消委会将深圳星光成人歌唱艺术培训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拳求搏击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健之美健身游泳俱乐部、深圳市健之美健身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美尚发艺中心共五家预付式消费“跑路”及经营者失联的企业信息公开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

  1. 深圳星光成人歌唱艺术培训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门停业、经营者失联

  2018年9月10日,福田区消委会收到消费者刘女士投诉,消费者反映2016年3月18日与“深圳星光成人歌唱艺术培训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该公司以“满两年一次性返还全额学费”的方式收取培训预付款4.82万元,2018年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以没钱为由不返款。福田区消委会收到投诉后,多次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始终无法取得有效联系。2018年9月28日福田区消委会到该公司注册地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已停止营业。9月29日福田区消委会又向该公司寄送了信用推送告知函,2018年10月8日该函件因经营者不在原址被退回。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深圳消委会将该企业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何雪利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

  2. 深圳市拳求搏击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关门停业、经营者失联,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

  2018年9月中,龙岗区消委会收到大量消费者投诉商家“深圳市拳求搏击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均反映,购买了该健身房的健身卡,缴纳了会费,但商家迟迟未营业。9月30日,龙岗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致电商家负责人李先生,其告知因消防及股东内部沟通问题,目前健身俱乐部无法正常营业,但会想办法,变卖器械,退回消费者费用,需要时间处理。10月16日龙岗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上门发现该商家大门紧闭,无任何工作人员,龙岗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再次致电商家负责人提示已关机。后经多方联系,并经街道办、社区、派出所、市场监管介入,均无法开业也不予退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深圳消委会将该企业信息及法定代表人周德华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

  3.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健之美健身游泳俱乐部、深圳市健之美健身有限公司收取预付款后关门停业、经营者失联,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从2018年9月5日开始,光明区消委会陆续接到17宗消费者投诉“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健之美健身游泳俱乐部”突然停止营业,预付费无法退回。光明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已停止营业 。随后光明区消委会约谈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卿罗明,其书面承诺于2018年10月31日前妥善解决好消费者的投诉。自2018年10月22日开始,光明区消委会多次联系卿罗明均未成功。2018年10月22日,光明区消委会陆续收到232宗消费者投诉“深圳市健之美健身有限公司”突然停止营业,预付费无法退回,负责人失联。据消费者反映,“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健之美健身游泳俱乐部”暂停营业后曾发通知让会员们转去“深圳市健之美健身有限公司”。经光明区消委会调查发现,该俱乐部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卿罗明同时担任“深圳市健之美健身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10月30日,光明区消委会发出约谈函,但经营者未到场。另据消费者反映,两家门店在停止营业前仍以低价活动大量销售会员卡及私教服务。鉴于该俱乐部和该公司收取了消费者预付款却未按约提供服务,终止经营前未对其发行的预付卡进行妥善处理,拒绝退回消费者卡内余额,投诉涉及人数众多,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深圳消委会将个体工商户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健之美健身游泳俱乐部及其经营者卿罗明、企业深圳市健之美健身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卿罗明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

  4.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美尚发艺中心关门停业、经营者失联,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从2018年11月3日开始,光明区消委会陆续接收到39宗消费者投诉“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美尚发艺中心”,据反映,该发艺中心突然停止营业,且不退费,涉及金额达21万元。接到投诉后光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发现该经营者确实已停止营业,随后光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干良凤,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光明区消委会于2018年11月6日和2018年11月12日分别向经营者邮寄了约谈通知书,同时通过短信方式提醒经营者按时接受约谈,商家均未到消委会接受约谈。该经营者在终止经营前未对其发行的预付卡进行妥善处理,拒绝退回消费者预付款,涉及人数众多,情节严重,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深圳消委会将该个体工商户信息及其经营者干良凤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

  二、正常营业、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家

  市消委会将正常经营但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企业——远英出国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国梁公开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

  1. 远英出国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于2018年4月在上海与远英出国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出国直考服务合同,并缴纳费用五万五千元。2018年10月,商家未能按照合同承诺提供课程,随后远英出国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消费者约定2018年10月25日前将四万五千二百元退还至消费者账户,解除原合同。消费者至今未收到退款。深圳消委会接到该投诉后随即联系远英出国服务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陈国梁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我会寄送的约谈函、信用信息推送告知函均无回复,该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A栋201室秘书楼且未登记实际经营地址,总公司无法联系。该公司不履行约定且不退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消费维权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深圳消委会将该企业信息及其法定代表人陈国梁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等征信机构。

  三、预付式消费提示

  1.尽量选择大型连锁企业。尽量选择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大型连锁企业,尽量控制预付金额切勿过高。

  2.注意保留相关维权凭证。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有关会员细则、服务合同等格式文本,详细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注意其中的限制性规定,保留发票、收据、电脑小票等相关消费凭证。

  3. 警惕新型网络预付式消费陷阱。例如,利用微信小程序或微商、公众号等网络途径收取预付款后又关闭小程序或拉黑消费者等手段侵吞消费者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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