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众筹”+“预付式”经营 水果营行上演终极“路跑跑”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全国大型连锁水果店“水果营行”关门导致消费者群体性投诉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影响重大。截至目前深圳市消委会共收到投诉400余宗,涉及金额100余万元。“水果营行”采取众筹资金方式在柳州、南宁、南昌、广州、深圳等20多个城市开设了350多家门店,并采取超低折扣优惠的预付式消费模式从事水果销售。事发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伍慧被警方刑事拘留,幕后老板谢国辉被警方网上追逃,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也被警方查封。
【案件评析】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按照《消法》以及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的规定,经营者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下,理应退回消费者未消费的预付款,但鉴于此类跑路的经营者存在刑事犯罪行为,消费者作为一般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切实保护。
近些年,预付式消费侵权事件频发,与该种消费模式的服务周期长、变化因素多等原因有关,也从另一个侧面暴露出了商家缺乏诚信、法律层级过低、法律法规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
规范我国预付式消费行为已势在必行。监管的根本之策,是要出台预付式消费领域专门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层级,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能,明确预付式消费的范围、发售单位资格、责任义务、违约责任、消费者救济途径等内容,当出现纠纷时有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有法可依。同时,加强信用监督,要借助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违法经营、不讲诚信、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家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予以公示和媒体曝光,提高失信成本,倒逼企业诚信合法经营,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消费者组织等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消费警示,引导消费者建立科学、理性的消费观念,增强维权意识。
二、拉手网单方面终止活动责任形式有争议,消费者难维权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1-15日,市消委会收到200多宗关于拉手网的投诉。消费者反映拉手网2月11日推出1分钱秒杀东部华侨城套票(原价260元)的团购活动,购票消费者却无法正常入场;拉手网以秒杀模块出现故障为由单方面“更改有效期”及“取消活动”,其给出的10元拉手券赔偿方案也无法得到大部分消费者的认可。据了解,有超过20万人购买该团购票。
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开展全面调查处理,召开拉手网、东部华侨城、主流媒体参加的公开约谈,公开发表三点意见,就拉手网的解决方案两次与之面谈协商。但非常遗憾的是,经过1个多月的努力,反复的约谈、协商、沟通,拉手网对我会代表消费者提出的解决方案始终未作实质性让步,只同意延长拉手券的使用期限。
【案例评析】
对于此次1分钱门票团购活动中出现单方面“更改有效期”、“取消订单”等现象,市消委会认为:拉手网发布的团购信息包含了价格、履约时间、履约地点等具体确定的内容,属于合同要约。消费者在付款后合同应生效。拉手网单方面变更合约内容(修改有效期),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违约行为。当然,这里面也存在缔约过失的可能,如拉手网未设定秒杀人数和时间限制,导致不能及时停止秒杀活动。但是,拉手网仅以技术故障和行业惯例单方对本次事件作出认定和处理显然不合法也不合理。拉手网无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其以行业惯例为由仅同意延长10元拉手券的解决方案,无法得到消费者的认同。本案也折射出在目前的网络团购交易活动中,消费者权益遭到损害时,经常因分辨不了各种违约形态、找不到责任承担主体、无法合理的选择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形式,导致消费者维权难现象出现。
此次事件属O2O兴起后引发的新型紧急状况。从中可发现,这种新型的交易方式在管控上稍有差错就可能引发突发性大事件,甚至严重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如何清晰界定各方违约责任,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在发生突发危机后该如何应对等都将成为行业亟待研究的课题。
三、限购后擅自加价 大胜4S店被罚42万
【案情简介】
消费者范先生2014年底在深圳市大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胜公司)签订购车合同,12月29日,深圳实施汽车限购令,范先生携相关资料申请办理公证书。2015年2月,当范先生拿到公证书前往大胜4S店办理相关手续时,却被告知上牌需要另外支付7000多元的“汽车装置包”费用,否则将无法告知具体上牌日期。
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并对被投诉经销商进行约谈,就其强行加价的情况作详细了解。商家称涨价属公司临时规定,他们只是根据“指示”办事,如有问题可走法律途径解决。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消委会及时向市场稽查局通报相关情况,稽查局获悉后立即启动调查、执法程序,依法对投诉集中的大胜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以及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形,遂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大胜4S店作出42.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经销商以限购政策实施为由,违约加价或随意变更合同,是违反诚实信用这一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缺乏契约精神的典型表现。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旦订立,当事人均需依约履行,任何一方变更合同内容,均需得到其他合同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视为违约。本案中,车辆价款是购车合同的核心条款,经销商擅自提高车价,属于明显的单方面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发生后,消费者可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来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