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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 婚介高端服务有“玄机” 做足功课防忽悠

来源:日期:2015-03-02 15:16字号:    
  如今,随着“剩男剩女”渐成社会热议话题,各大婚介机构也因应市场需求不断发展壮大。所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不少“单身贵族”希望通过婚介所这一“媒婆”将找到“意中人”喜结良缘。不可否认,婚介机构的桥梁作用的确能为素不相识的当事人提供便利,也不乏成功案例,但婚介服务纠纷频发亦使征婚者与婚介所的矛盾日益凸显。据统计,2014年深圳市、区消委会共受理婚介类投诉185宗,比2013年的165宗略有增长,较2012年的99宗增长87%。其中,珍爱网123宗,新良缘11宗,百合网9宗,天利百合和天合百合各5宗。据了解,相比线上几百元几千元的服务费,婚恋机构线下见人的服务动则以上万计费。不少消费者反映,所谓“高端”服务大有“玄机”,他们纷纷抱怨 “高价成为会员未必能找到理想的TA。”
  遭遇“疑似婚托”
  家住南山区的陈小姐向市消委会投诉,表达了其要某婚介公司退还服务费的诉求。据悉,陈小姐于2014年3月28日接到该婚介机构一名工作人员的电话:“她说我的条件非常好,也符合众多优秀男会员的择偶要求,并承诺给我安排相亲,希望我可以考虑。” 陈小姐随即交了9086元并签订服务合同,然而对方却没安排所谓的“优秀男教师”和“工程师”与她见面。“自始至终我都没见着这两人,我甚至怀疑根本就不存在,是‘托儿’。”尽管通过调解陈小姐与对方达成了退款协议,但她表示该公司的行为很“坑爹”。
  此外,市消委会还收到多宗“快餐式交往”的投诉,消费者称婚介所收了费用后,安排约见的绝大部分属“见一次就杳无音信”的对象,怀疑婚介所提供的为“婚托”。业内人士指出,“婚托”的认定存在难度,需要综合多种情况分析。市消委会提醒征婚者,要认清自己的真正需求,找婚介机构时要多考察,慎防被 “红娘”忽悠。
  虚假宣传客观存在
  不少婚介服务机构为吸引消费者,吹嘘是大型相亲网站的线下服务商,甚至夸大介绍见面次数和服务效果等。当事人在接受相关服务后认为其宣传不实,从而引发纠纷。
  刘小姐于2014年9月27日在某婚介公司签署了一份价格为23800元的征婚合同,一心期待能在“红娘”的牵线下开花结果,然而商家推荐的男士让刘小姐并不满意:“对方介绍的男士不符合我的要求,当初承诺‘保证满足要求’恐怕是空话而已。之后我提出退费要求,对方表示需扣20%的手续费,这也太多了。”
  同样苦恼的宋小姐向市消委会投诉称,她于5月28在深圳市新良缘文化传播中心购买价值18000元线下红娘服务,商家承诺会根据具体所需安排相亲。“约会的对象‘货不对版’,商家后续也未了解我的需求。我想与其协商退款,但对方态度恶劣。”新良缘的不配合亦体现在对待市、区消委会的态度上,辖区消委会曾于2014年11月6日要求商家安排负责人前来调解,至11月10日商家仍未回复是否前往,之后工作人员与该商家再联系,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状态。市消委会于2015年1月16日致电商家,电话处于停机状态。
  “跨国婚介”勿轻信
  据悉,有不少征婚者对“外籍对象”情有独钟,一些不法商家利用中国公民渴望嫁到外国的心理,通过组织交友会、以咨询的名义变相等方式从事跨国相亲业务,往往骗得消费者人财两空。市消委会提示消费者,早在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该通知表示,为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同时,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对已成立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的机构,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进行清查,一经查出,坚决取缔;对在婚姻介绍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或牟取暴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者,要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因此,网上凡是以涉外婚介为目的的交友中介机构均属违法,消费者要谨慎对待境外相亲信息。
  当心“馅饼”变“陷阱”
  消费者和婚介机构因服务质量、效果和收费标准等问题产生纠纷,对于事实取证,如何认定欺诈及后续是否可退费等情况,消费者往往处于较弱势的地位。2015年,市消委会将加大约谈披露力度,对投诉量大的婚介机构进行公开约谈,以保障广大征婚者的利益。同时提醒选择婚介机构交友的消费者在“美好的承诺”前多留心眼,慎防掉进“温柔陷阱”:
  一、勿轻信婚恋网的广告和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目前大多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嫌疑。一些工作人员为了顺利达到发展会员的目的,往往口头上对消费者做出种种承诺,之后又不主动在合同中体现,以此来逃避要履行的责任。因此,只要得到对方的某些承诺,消费者就必须要求在合同中白纸黑字加上其承诺的条件;
  二、订合同要尽量详细。消费者在确定服务后需要求签订正规合同,必要时核实公章真伪。消费者与婚介所签订婚介服务合时可参照国家标准《婚姻介绍服务》(GB/T 23861-2009)附录《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对婚介服务的内容、服务质量、介绍次数、婚介合同的时间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保留证据。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要自备一份,必要时可对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进行录音,对约会对象的个人信息做核实或拍照留存,交费时记得索要正规的发票而非收据,同时要保存好当时做宣传所用的广告,以便于日后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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