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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预付消费有风险 思量清楚再付钱

来源:日期:2014-06-30 09:50字号:    

  深圳市消委会再次发布预付式消费提示

  6月10日至26日,深圳市消委会陆续接到18宗消费者关于贵州田园牧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停业清算、暂停产品配送和服务、预付余额无法退回的投诉。这一事件再次警示消费者:预付式消费模式中,消费者要承担商家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消费者选择需谨慎。

  预付式消费是由消费者首先对商家授信,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然后延期消费其商品和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商家往往以购买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预付式消费卡可以享受不同档次的折扣优惠来吸引消费者。这种消费模式不仅有利于商家积累流动资金、锁定客户,同时也能通过售卡打折的方式让消费者获得实惠,逐渐成为众多行业和商家使用、也为消费者认可并接受的一种商业模式。

  预付式消费模式让消费者得到实惠的同时,也有部分不良商家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暗藏陷阱,消费者权益常被侵害,时有投诉。从近年来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情况来看,预付式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商家信用缺失,违法违规行为多。使用预付式消费方式的商家多为中小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部分商家的诚信度较低,不法商家利用预付费会员卡方式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予兑现当初的优惠承诺;有的服务水平随意打折,不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商品或服务;有的以经营不善、停业破产为由,突然停止未到期服务;有的变换企业名称,对会员卡实行“暂停使用”,更有甚者以发卡为名行圈钱之实,在预收了大笔购卡资金后,人间蒸发卷款跑路,使得消费者成为风险的唯一承担者。二是霸王条款多,合法权益受侵害。预付式消费大多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在这类格式合同中大多有这样的条款:“消费卡到期服务终止,卡内余额不退”、“本卡使用期为一年”、“会员卡遗失不补”、“会员卡只针对消费者本人使用,不得转让”等,这些霸王条款的存在使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难以保障。三是消费者维权困难。从预付卡的实际发行程序来看,由于缺乏明确的约定和书面记载,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并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难以有力举证;另外,预付式消费凭证的预付金额、消费情况、所剩余额等资料信息只存在商家的电脑或本子里,一旦发生消费争议,消费者无法完全掌握全面的信息,举证乏力。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深圳市消委会再次提示广大消费者:预付消费有风险,思量清楚再付款。并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从四个方面防范消费风险:

  一、理性适度消费,避免承担过多风险。

  消费者选择预付款消费,本质上是消费者对商家的长期授信。由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商家一旦经营不善、投资失败或者抽逃预付款,消费者对商家的权利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寻求事后救济,在破产程序中很难得到赔偿,消费者要承担商家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因此,消费者应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在优惠度和购买金额之间做出判断,理性购买、充值预付式消费卡,不要贪图便宜,每次充值金额也不宜过多;谨慎选择预付额度过高、服务周期过长的预付式消费,以免因使用时间过长,遭遇商家因经营不善倒闭、逃逸等不确定情况,造成个人损失。 

  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事先明确约定权利和义务。

  在很多消费纠纷中,由于事先没有详细明确的约定,消费者往往处于“空口无凭”的尴尬地位。因此,在购买时,消费者需仔细了解或详尽阅读有关说明;对于没有合同的,或者预付消费卡卡面上约定过于简单的,要另行签订详细、明确的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预付式消费卡的功能、使用范围、有效期限、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细节,特别要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条款。对于约定不清或不公平、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要坚决说“不”。不能图一时方便或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用口头合同代替书式合同,以免日后发生消费纠纷,无据可依。同时,在消费有限制条件的卡、券时应坚持“先咨询后消费”的原则,先将消费卡、券出示给服务员,在得到明确的答复后再使用,以免遭遇消费后不能使用的尴尬。

  三、依法索要发票及有效消费凭据,妥善保存证据。

  举证难是当前预付式消费争议解决主要的难点。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应妥善保管服务章程、协议和票据等消费凭证,特别是保留相关文字广告、收费凭据等必要的证据。同时,在每次使用以后,要及时核对消费余额,防止余额被侵吞或盗用。对可挂失的消费卡,在丢失时应及时同商家联系,办理挂失手续。特别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网络交易的预付款,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发票和有效凭证,并采取有效的方式保留电子凭证。

  四、事前掌握必要的法规规定和消费咨讯,事后依法及时维权。

  为保护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资金安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部门已经从行政监管角度分别出台了部门规章。其中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款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单用途预付卡备案、发行与服务、资金管理等制度及具体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了预付款消费中经营者的违约责任。另外,消费者在选择此类消费形式时,要考察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经营状况良好而且依法办理有关发卡备案手续的企业,不轻信广告宣传和商家的口头承诺,不受促销诱惑。消费者发现商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情况异常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商务举报投诉平台为12312或市政府热线12345)咨询或举报;一旦与经营者发生消费纠纷,应通过法定途径及时维权;如果商家突然结业且无法联系,涉及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预付式消费有关法律法规摘录: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企业可发行记名卡和不记名卡,记名卡可挂失。

  发卡企业应在实体卡卡面上记载发卡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卡号、使用规则、注意事项等。集团发卡企业还应标明集团名称,品牌发卡企业应标明统一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虚拟卡也应记载上述信息。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可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八条 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九条 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

  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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