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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会:关于一些银行隐性推销高费率信用贷款的评论与消费提示

来源:日期:2010-11-08 14:30字号:    

  市消委会近期接到投诉称,一些商业银行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用贷款时,运用了刻意隐瞒合同重要事项等不良营商手法,令部分消费者感到上当受骗:

  消费者曾先生因装修要向银行贷款,看到某银行推出“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宣称年利率低至5.84%,于是带齐个人信用证明到银行咨询、办理贷款业务,该银行向曾先生描述除了5.84%的年利率外,还有4.9‰的账户管理费,曾先生算了一下,对业务员说:“年利率5.84%加上4.9‰的账户管理费,也才6.33%,还是划算”,业务员未作任何表示,只是拿出合同底页让曾先生在上面签字,并说两天内贷款即到账,一周内寄出银行负责人签字盖好章的合同。曾先生一天后收到了贷款,并于一周后收到了贷款合同,上面却写着账户管理费收取标准为每月结息日按贷款累计发放金额的4.9‰收取,而不是像曾先生理解的那样像利率一样按年计收,并且该账户管理费并不随着每期还款后贷款本金递减而递减,只要还有一分钱贷款本金未还,账户管理费都是按累计发放的全部贷款金额计算,曾先生算了一下,加上按月计算的账户管理费后,实际向银行支付的费用折算成年利率则高达18.7%,是该银行广告宣称的年利率5.84%的三倍多!也远高于一般银行的有抵押贷款。曾先生后悔当初贪图方便、怕麻烦,没用房屋去申请较低利率的抵押贷款,感到受了这家银行的欺骗。

  我们认为,该银行在营销其金融产品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银行广告中对“账户管理费”只字不提,只是宣传其较低的利率;二是工作人员对“账户管理费”进行解释时,有故意误导之嫌,介绍完年利率接着带出账户管理费,却没明确说明账户管理费是按月还是按年收取,让消费者误以为是按年收取;三是未向消费者明示高额的“账户管理费”在贷款期限内固定收取,并不随剩余本金额度递减。以两年贷款为例,除了开头几期利息比账户管理费高一点点外,其余各期账户管理费均高于利息(利息是逐期递减,而账户管理费则固定不变)。

  而消费者也存在如下疏漏:一是没有详细阅读合同和清除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甚至没有将合同中的空白部分填写完整即草率签字。二是轻信业务人员的口头描述,对存疑点没有要求对方详细解释,以致陷入误区。

  消委会评议观点:一、银行“刻意隐瞒相当于虚假表示”,其隐瞒合同重要事项的行为,容易令消费者陷入错误的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判断。“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最基本准则,被广泛规定于《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某些银行的上述做法,显然违反该准则;二、消费者认为自身权益受损时,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消委会、银监部门投诉,或寻求司法救济,尝试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受欺诈”等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三、消费者接受金融服务,书面合同非常重要,一定要仔细阅读所有条款和附件,并确保所有空白处均填写了相关内容或明确化除。对存有疑问之处有权要求银行方面予以解释,银行有义务全面解释,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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