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是人的天性,为了吸引、诱导消费者接受美容服务、购买美容产品,许多美容院、商家纷纷通过各种传播途径和渠道大肆宣传其产品,美容广告更是赶着时代潮流,动不动就冠以“国际新材料”、“高分子”、“纳米技术”等名称,给消费者高科技含量的印象。一些美容院以“免费护理、会员待遇、美容赠品”等幌子吸引顾客,在人流量大的地方派发美容服务卡片,大肆宣传,吸引顾客。面对如此多的“免费服务”、“优惠产品”,由美容引起的消费投诉却也纷至沓来。
自2009年元月至2010年5月15日,我市消委会共收到309起美容消费投诉,其投诉量在服务行业消费投诉中居前。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包括:一是某些无合法资格的生活美容机构,违法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因美容导致消费者产生过敏、皮肤伤害和身体伤害;二是因夸大宣传,或实际美容效果低于经营者承诺和消费者预期而产生的投诉;三是某些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给消费者使用不合格、以假冒真或以次充好的材料致使消费者受到伤害;四是很多美容机构以实行“会员制”的名义,用 “充值后就可享受大幅优惠”等为诱饵,吸引消费者一次性交纳全部费用办理美容卡。当消费者在办理美容卡后,却因享受不到商家承诺的优惠、收费不透明、不满经营者的服务等原因中途要求退卡而与经营者产生纠纷;五是有的美容机构以“免费体验”招揽消费者,却在美容过程中强行推介产品和服务。
据了解,在有关美容服务投诉中,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占的比重最大。除服务态度等因素外,更多的投诉来源于生活美容,即在护理过程中出现的药物过敏等症状。其主要原因为:一些缺乏诚信经营理念的美容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使用和销售自己配制的美容产品,这其中掺杂了很多鱼目混珠的假货、次品。这些未得到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或由非正规渠道进的货,其成分、功效、价格等都由经营者自行决定。有些美容机构使用的美容护肤品没有厂名、厂址,还有的打着国际品牌的旗号却没有中文说明等,这些自制的产品不但品质上不能保证,还可能会严重损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轻则造成色素沉淀、面色变黑,重则引起细菌感染或慢性中毒。在一些小型美容机构,一些未接受过正规技能培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从业者却以“美容师”自居,消费者由此接受的美容服务,其效果不得而知。一些美容机构极力向消费者推荐办理优惠卡、会员卡后,变更地点、更换服务标准却事先不告知消费者,当消费者要求退卡时,则百般刁难,损害消费者权益。更有甚者,个别美容机构在拥有较多会员或较固定的消费群体,获取了高额利润后携款逃逸,使消费者办理的美容卡无法继续使用而蒙受财产损失。
鉴于以上情况,深圳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美容消费须理性谨慎:
1.消费者应掌握基本的美容知识,提高辨别能力,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念。在购买或使用美容机构推荐的产品前,要了解该商品是否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是否适合自己的肤质,是否会导致皮肤过敏等情况;对广告宣传要有理智的看法,特别慎待效果过于“神奇”的服务与产品。在接受服务前,消费者应要求美容机构出示使用化妆品的批准文号,如是进口商品应查看进口许可证。
2.了解美容机构资质,选择到具有美容销售或服务资质的、信誉度高的美容机构消费。事先应了解美容机构的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美容师是否具备执业资格。涉及隆胸、祛斑等非物理性的美容存在一定风险,只有医疗美容机构才能进行吸脂、隆胸、双眼皮、隆鼻、除皱、穿耳洞、文眉等在内的美容手术。
3.消费者在办理美容卡等各类预付款式证、券时,要了解清楚经营者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选择规模较大、信誉度较高的美容机构。要认真阅读有关会员细则,详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要注意其中的限制性规定,有必要可要求额外的约定。同时,要量力而行,避免一次投入过高,承担风险过大,最好按季度或年为时间单位办卡,并注意收集及保留章程、协议、发票等相关证据,发生问题及时向消委会投诉,或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对一些金额大的消费卡要做好备份,即每次消费完毕后让商家签字确认,以防卡内余额缺失。消费者在消费卡使用过程中,一旦遇到商家携款潜逃,涉嫌经济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4.对美容效果保持合理的预期,对美容机构承诺的条款,要通过书面形式达成服务协议。特别是带着问题或期望值去做美容的消费者,最好先与美容机构签订协议或者合同,其中应包括使用材质、美容预期效果等条款,越详细越好,留下可供对比的证据,切勿轻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以免日后出现纠纷责任归属不清。
5.不要轻信服务类的“免费午餐”,许多“免费体验”都是一环套着一环吸引消费者上钩的。通常商家会以赠送免费试用品或免费美容服务为诱饵,当消费者真正使用时,各种附加收费项目也就产生了。做美容前,消费者一定要详细询问什么项目是免费的,什么项目是收费的,如果只想体验免费项目,应事先向经营者声明。一旦发现上当受骗后,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留下证据并投诉;遇到店方欺诈、强制消费、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情况,要保留好证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报警。
案例1:吴小姐于09年9月份在宝安区某护肤中心购买一套“白里透红”祛斑霜,价格200元,用了之后发现脸部红肿,之后又有掉皮现象,到该店激光治疗多次后发现该现象还是没有解决,该店只愿承担20%的赔偿,吴小姐觉得其脸之所以毁容是由于该店的产品引起,故不同意,现投诉要求该店将其脸恢复好并赔偿医疗费15000元。
案例2:余小姐于09年1月26日在宝安区某品牌化妆品店购买了一套化妆品,售价248元,当天便使用,次日面部出现过敏等不适(可以看到轻微红肿)状况,找到该店,该店工作人员称为正常反应,并给余小姐再次使用其面膜,1月28日(第三天)情况更加严重,该店仍然称为自然现象,且不让余小姐私自去医院,1月30日(第四天)症状越来越严重,余小姐找到该店要求该店店长带其到医院治疗,次日接受治疗,该店店交长了500元的住院费,由于使用该店的产品导致过敏,没办法上班,再加上病情的加重,不得已让老家的父母过深圳照顾,也影响了余小姐的身体健康及心理健康,故余小姐投诉要求该店作出相应的赔偿。
案例3:吕小姐在2008年6月份在某美容院办了30次电波拉皮的卡。做了几次后脸上皮肤出现红斑及瘙痒症状。吕小姐向该美容院反映了这个情况。工作人员称因吕小姐的体内有许多毒素,而这正是从内部排毒出来的表现,属于正常现象,坚持做排毒干净就没事了。吕小姐便又坚持做了十多次。后由于症状加重,吕小姐致电卫生局咨询,卫生局工作人员告知这是属于皮肤过敏而不是排毒,吕小姐因此要求美容院退款,但美容院不答应退款只同意给吕小姐更换其他项目。双方意见不同,故投诉至12315。
案例4:赵女士因脸部两颊有咬肌,于2010年5月13日在罗湖区某美容院花费2万元做了改脸型手术。手术前,双方签订有协议,协议的大致内容为:“一次性瘦脸,三十分钟完毕,保质期5年。”对方出具有收据。赵女士称,手术期间,她的眼睛被蒙住了,美容医生说要将其两颊的咬肌取出,于是在其口腔内侧开了两个口子,取出了两块肉。5月14日,赵女士刷牙时发现,对方取出的不是咬肌,而只是单纯地将口腔两侧的肉取出,于是前往美容院理论,要求对方退款,对方态度非常恶劣地称:“这不叫开刀取肉,你去告吧。”现赵女士致电要求市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帮其要回2万元美容费。
案例5:李小姐2009年8月12日及9月18日先后在罗湖区卓蔓美容生活馆支付现金2000元,该店表示存入2000元可以赠送1000元,并赠送15次免费保养项目,另可以享受所有项目的7折优惠。2010年1月14日,李小姐前往该店做面部护理,发现该店门已经上锁,门外没有任何的告示,打电话该店无人接听。1月15日,李小姐收到美容馆发来的手机信息,表示因为天花板漏水,需要修补一个月左右,暂停营业。由于该店无法提供服务,李小姐致电该店发送信息的号码,要求退还余款970元。该店表示需要研究,并让李小姐等到美容馆装修好之后再消费。李小姐不同意,坚决要求退款。2月3日,该店表示可以退款,但是不能按照余额退还,以前消费的7折项目需按原价计算,也就是只能退还532元。李小姐认为,该店出现不能营业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通知消费者,而且现在也无法提供服务,理应按照剩余的款项退款。双方协商未果,故投诉,要求退还余额970元。(李霄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