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为加强对商场、超市预包装冷冻水产品的计量监督,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提升企业和消费者对计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指导消费者合理规避消费陷阱,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深圳市消委会于2010年1-2月联合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部分新闻媒体代表、消费者代表、消费维权义务监督员等深入市场对全市部分大中型商场、超市开展冷冻水产品的计量监督调查。
二、调查基本情况
(一)调查对象与范围:有预包装冷冻水产品销售的商场、超市。
(二)冷冻水产品计量投诉情况:2009年底,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对多家大型商场冷冻水产品计量不足的投诉,部分商品净含量偏差达60%。为此,市消委会迅速安排人员对部分有冷冻水产品销售的商场进行了前期摸底调查,并根据前期调查情况结合消费者投诉制定本次调查方案。
(三)调查依据及项目:本次调查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并采用SC/T 3017-2004《冷冻水产品净含量的测定》、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参考)对样品的净含量进行测试。
(四)调查形式与内容:由消委会工作人员、部分媒体代表、消费者代表、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一起模拟消费者随机购买,现场封存样品,并按样品保存要求进行保管,依据相关标准对样品净含量进行测试。
三、调查结果
本次共对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分店、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中心城店、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永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吉之岛海岸城店、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商店5家零售企业销售的48批次冷冻水产品进行抽查,其中标明生产企业36批次,涉及生产企业11家。检验情况见下表。
抽查批次 |
合格批次 |
不合格批次 |
未下检验结论批次 (水发冷冻水产品) |
48 |
1 |
35 |
12 |
本次调查的48批次样品中,47批次样品均为负偏差,偏差最大为-61.9%,最小为-1.42%,平均偏差为-28.99%,仅1批次合格为正偏差。其中36批次样品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出具合格与否的结论,35批次不合格,仅1批次合格;12批次水发冷冻水产品只出实测数据供消费者参考,12批次样品实测净含量均呈负偏差。具体结果详见附件: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冷冻水产品计量调查结果一览表。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零售企业现场出售的冷冻水产品标注的净含量未扣除冰衣的重量。
在零售企业现场,缺乏对冷冻水产品去除冰衣手段,现场销售时把冰衣也计为净含量。
根据净含量定义(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不论商品的包装材料,还是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均不得记为净含量。)直接对冷冻水产品称重并作为销售时的净含量不符合净含量定义,会造成计量上较大的偏差。
(二)生产企业对冷冻水产品包冰衣量过多,形成计量上缺秤短量,消费者不易察觉,导致消费者为实际重量不足的商品多付款。
本次抽查样品中,有80%检验批次含冰量占总重30%以上。根据GB/T1809-2000《冻海水鱼》及水产冻品的定义,企业在生产工艺上必须镀冰衣或包冰被,该生产工艺意在保证冷冻水产品在贮储、销售过程的质量,据了解大部分生产企业认为镀冰衣或包冰被的量占总重5%~10%比较合适。本次抽查中发现在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销售,由广州市洋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阿拉斯加狭雪鱼柳,标注净含量604g/袋,实测净含量304g,偏差-300g,即阿拉斯加狭雪鱼柳净含量与含冰量比接近1:1,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部分标签对净含量表述不明确。
根据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5.1强制标示内容第5.1.4条: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要求,必须标示净含量。本次抽样中部分标签将净含量表述为“重量”、“净重”,不符合标签标注要求。
五、结论与建议
通过本次调查的结果可以看出:我市部分零售企业对计量工作不够重视,认识不足,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没有把计量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措施中,导致冷冻水产品普遍存在含冰量偏高,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严重不符,存在误导消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计量与民生密切相关,应引起消费者、生产经营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市消委会建议:
一是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冷冻水产品的计量监督检查,尽快制定针对冷冻水产品销售的指导意见,规范冷冻水产品的计量标注行为;
二是生产企业应在冷冻水产品镀冰衣前确定净含量,并加强对产品速冻流程的控制,严格防止将缺秤短量的商品销售给消费者。
三是销售企业要自觉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在销售现场应准确、客观告知消费者产品的含冰量,引导消费者正确选择消费,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撰稿:梁超美、周珏)